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吗?
【前言】:
“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句浪漫的说辞如今迎来了现实的考量。
“北京全职太太离婚获五万家务赔偿”一事引发热议。
【案情回顾】:
陈先生和王女士2015年于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陈先生与王女士之间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该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该年11月后两人的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然后又撤回起诉。之后陈先生又于2020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其次王女士婚后照顾孩子及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外,对于其它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王女士还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陈先生赔偿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享有探望权,同时判决陈先生支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说法】:
邓 昕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济案件强制执行。
个人简介:星河律所专职律师\金融事务部主管,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金融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金融类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并长期为资兴农商银行、桂阳农商银行、宁波银行等单位提供法律事务,为企业的合同审查、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劳资纠纷、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等,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忠于法律、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维护公正。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普遍存在。实际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大程度上保护的是女性。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更多女性步入社会,但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并未改变,女性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者。
随着普法的深入,夫妻婚内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认知。因而很多人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已经体现了对女性或者家务付出较多一方的的特殊保护,额外再进行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补偿的是夫妻一方因为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而牺牲掉的自我价值提升和发展,补偿的是无形的人力资本的损失。
民法典相对于2001年婚姻法,已经放宽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但并非所有的夫妻都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进行家务劳动补偿,其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
1.一方必须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2.需夫妻一方主动提出补偿要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3.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不离婚或者离婚后再诉讼索要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偿数额的规定民法典第1088条,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这样的规定符合私法原则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但截至目前,并没有一种权威的方法可以科学的计算出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故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具体补偿数额的标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补偿数量应当与一方付出多少相结合。也就是说一方为家庭付出越多,补偿数额应相对较多,反之亦然。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和精力;
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产出的效益/对家庭的贡献,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
3.应支付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
【星河小提示】: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系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为婚姻中家务劳动贡献较大一方提供切实的法律救济手段,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人本主义和扶弱救贫的人文关怀精神。该制度的设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离婚成本,促使当事人更加慎重对待婚姻。夫妻离婚时,对该制度有正确理解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勿因不合理期待阻碍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