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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时效,保证有期限 ——你的债权担保人还保险吗?

【前言】:
       借款出去后,联系不上借款人,但手里有担保人签字的欠条,本以为这样能多一重保障,没想到起诉至法院,却发现担保早已过了保证期间。钱借出去如存在这种情况,有担保人也没用!那法律对“保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呢?

 

【案情回顾】:
       几年前,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向赵某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赵某心想反正家里有闲余资金,便同意出借给李某,并提出由王某提供担保,王某欣然同意。当天李某收到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某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一年。
       不料,李某付了两个月利息就失去了音信。赵某连忙向王某打听情况,王某告知“李某只是暂时资金链出现小问题,等银行放贷下来正常运转就好了”,并让他稍安勿躁。赵某想着王某说的也有道理,最不济还有王某提供担保,也算是双重保险,就将此事暂时搁置。
       转眼几年过去了,眼看着李某人去楼空,赵某再次找到王某,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不是主债务人为由推脱,赵某于是将李某和王某都告到了法院。
王某庭审中抗辩:该笔借款已超过保证期间,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赵某听完就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是自己碍于亲戚情面,借钱给李某,债务履行期满也不好意思向王某主张权利,现在怎么反而成了自己的错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保证期间约定为一年,从借款期满之日开始起算。赵某时隔三年后才诉至法院,向王某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约定保证期间,王某据此免除保证责任,现赵某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遂判决驳回赵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赵某不服而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周 义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5年执业经验,擅长民事诉讼代理、案件分析及审查。
       个人简介:星河律所专职律师、诉讼部门主管,自2017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四百多件民事诉讼案件,涉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伙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婚约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种案件类型,擅长建设工程、合伙纠纷等民事领域业务。

 

1、案例中,从法律角度如何理解王某的担保责任免除?
       保证人提供“担保”,成立保证合同,合同性质为单务、无偿合同,担保人并不享有合同利益,不能过分苛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故在民法立法中设置了保证期间制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予以平衡。
       很多债权人认为:有了保证人就多了一重保障,对方债务清偿就万无一失了,因此经常会发生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追悔莫及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超过保证期间主张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2、关于“保证期间”,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中,赵某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要求王某承担责任,导致王某的担保责任免除。

 

3、关于担保问题,我国法律还有其他的规定吗?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条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在很多时候,借款人在出借借款时,担保人只是在担保人处签名,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均为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借条明确约定了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王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王某担保责任免除,这对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有影响吗?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李某因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赵某也向李某支付了该笔借款的部分利息,李某应当归还该笔借款。

 

5、关于借款,有类似于保证期间的时效问题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依据该规定,赵某应当在借款到期后的三年内向李某主张权利。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如果赵某没有在借款到期后的三年内向李某主张权利,那李某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赵某会因已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6、如何能延长诉讼时效,确保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所以这个跟保证期间一样,还是需要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积极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催讨还款。

 

【星河小提示】:
       对于权利人来说,保证期间千万不能大意,不但要及时催讨还款,还得保留好微信截图、通话记录、视频等必要的催款证明材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