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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从天降——空白纸上签字后的“圈套”

【前言】: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有在纸上写自己签名的习惯,殊不知有些人会对空白纸上的签名动歪念,将留有签名的白纸变成债权凭证,从而产生经济纠纷。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无法辩解欠条上的名字不是本人亲自签名,甚至还要偿还虚构的债务,这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回顾】:
       2003年起,40多岁的倪某将名下的一套门面房租给廖某开棋牌室,租金为1.6万元一年。几年后,廖某主动提出以收条代替租赁合同。倪某文化程度不高,只会写自己名字,见收条简洁明了,便答应了。此后十余年,廖某每年支付房租时,都会写好收条,再交给倪某签字。
       2016年7月,倪某打算置换房屋,但还差3万元,她与房主商量好,在收取当月房租后补款。随后,倪某告知廖某,房租将涨至3.2万元一年。廖某听后表示,需要一点时间去筹钱。8月中旬,廖某通知倪某来拿钱,倪某遂与房主一同前往。房主在棋牌室门外等候,倪某独自上楼找廖某,几分钟后,两人一同下楼。三人在棋牌室内点清3.2万元现金,倪某按例在收条上签名。此时,廖某却拿出一张折起的空白纸片,要求倪某在上面签名并留下电话号码。倪某虽有些不解,但还是照做了。
       一年后,廖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倪某还钱。廖某拿出了一份两人的租房借款协议,上面写着:倪某今收到廖某房租每年3.2万元,一次性付5年共计16万元整,并因新买房向廖某借款10万元整,每月按2%计息。右下角还有倪某的签名,经鉴定确系本人所签。得知此事后,倪某急火攻心,40多岁的人却长出了满头白发。
       2018年1月,该案一审开庭,廖某不但提供了租房借款协议,还申请了数名证人出庭作证。当时棋牌室顾客都证明亲眼看见倪、廖两人交割钱款“20万余元”,还有一位证人是廖某的妹夫,证实廖某曾向他借款10万元用于借给房东,连交付时间、位置、储存的包等细节都无比清晰。
人证物证俱在,法院认可了这份协议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倪某不仅要把房子继续租给廖某5年,还要偿付廖某10万元借款及2%的月利息。倪某不服判决,多次上访。2019年9月,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突破口,那就是廖某的妹夫宋某。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宋某良心不安,道出了廖某不曾向他借10万块钱的真相。
       2021年9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由于廖某已被定罪,原来的民事判决书失去法律效力,廖某的代理律师因涉嫌违规诱导证人做伪证,也被所在地司法局严肃处理。倪某总算“沉冤得雪”。原来,倪某提出涨房租时,廖某正在筹钱给儿子在老家盖房,他觉得倪某是在趁人之危,遂设计报复。协议的内容是他诱骗倪某在空白纸条上签字后,才写上去的。

 

【律师说法】:

王身伟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公司改制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个人简介:2018年进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先后在诉讼部、金融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工作,现为公司法律服务中心主办律师。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较丰富,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

 

1、在空白纸上签字伪造而成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伪造的借条,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肯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话,那就说明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该笔借款。但问题关键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

 

2、认可借条上的签名,但并无借钱的事实,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的签名是真实的,那么就推定借条上的内容就是真实的。如果我们要推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按照证据规则,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法院就会认定该借条的效力。所以当债权人拿着我们签名的借条催要借款,而我们又没有借款时,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应的有效证据,而不能一味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司法实践中,如果大额借款,债权人还要就借款的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法院也会认定借款证据不足。

 

3、本案中伪造的借条,鉴定机构能否鉴定出来?
       司法鉴定存在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和限制。所以有时候鉴定笔迹的形成时间是很困难的。即使有的鉴定机构可以做出来所谓的笔迹形成时间,实际上也并非完全准确,包括笔迹鉴定的真伪性。因此,在出具有关司法文书、签署司法文书或者签订有关文件的时候,自然人之间要求按手印指纹,实际上就是因为笔迹鉴定的真伪性受技术的限制,加上一个指纹更能表达真实意愿,才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也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案例中,廖某及其妹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中,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以虚假诉讼追究其责任,小编在此不予讨论。
       廖某的妹夫宋某在诉讼过程当中提供虚假证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他属于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供了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刑事角度上讲,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规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出具了虚假证据,达到情节严重的话,有可能还要承担伪证责任。

 

【星河小提示】: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觉得耍一点小聪明可以占大便宜,却不料这样的小聪明却往往会涉嫌犯罪。案例中,倪某最终为自己洗清了冤情,但也弥补不了她因此案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健康!这也再次提醒了大家,在日常行为中对留有自己签名的空白纸张一定要慎重处理,千万别给居心叵测的人留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