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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星河 | X.H News

有一种爱叫做放手,有一种寻衅滋事叫分手后的纠缠

【前言】:
       昔日恋人因矛盾分手是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有些情侣会选择体面、和平分手,各自安好。但也有部分情侣不甘心分手,对前任的生活进行干涉打扰,这不仅使自己无法走出阴影,也给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的甚至会触碰到刑律。


【案情回顾】:
       2016年,35岁的张某离婚后,与男子谢某以恋爱名义相处,相处期间,两人因各种原因经常吵架,张某把谢某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双方于2017年10月份正式分手。
       2018年初,经人介绍,谢某与女子刘某谈起了恋爱,并于2018年4月登记结婚。但此时的张某仍心怀怨恨,对刘某产生了强烈的报复心理。自从刘某与谢某结婚后,张某她就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方式进行辱骂、恐吓。为此,双方数次发生纠纷和冲突。
       2019年7月,刘某曾向住所地派出所反映,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均表示不再相互骚扰。但张某未履行承诺,继续骚扰,同年7月刘某再次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再次进行了调解。同月,谢某和刘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均当面删除在网上发布的针对对方的不利言论,并表示不再发布有损对方名誉、人格的言论。但此后,张某仍在网上对刘某进行辱骂、威胁。
       2020年1月,刘某怀孕,张某得知后,便在深夜发信息打电话,发些带血婴儿的图片,让刘某整天都生活在惊吓之中。2020年3月9日,刘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其腹中胎儿已停止发育,随即实施了清宫手术。她认为自己因受了张某多次辱骂威胁,导致影响了胎儿的正常发育,遂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主持调解,责令张某与谢某、刘某双方不得扰乱对方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不得以此发生任何纠纷。但此后张某仍然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谢某、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
       2020年5月21日,张某在微博上看见刘某送花秀恩爱的图片后再次醋意大发。当天在某丧葬用品店订购了两只花圈,送去了刘某的母亲杨某处。杨某收到花圈后被气倒,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急性心肌损伤。同年6月4日,张某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两套寿衣和20捆冥币,邮寄给刘某的母亲杨某,以发泄自己的怨气。
       同年7月中旬,张某盗用刘某的头像,注册了名为“刘小姐”的QQ号,在多个交友群中以“刘小姐”的名义发布招嫖信息,并留下了刘某的电话号码。刘某多次接到陌生男人的“约炮”电话后,因不堪承受侮辱,同年7月16日晚上11时许,她欲从某公寓顶楼跳楼自杀,幸亏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经多方劝解,她才放弃自杀。
       2020年7月22日,张某被当地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拘留期间,经精神医学鉴定,张某作案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婚恋纠纷,反复多次为发泄情绪,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律师说法】:

郭莉华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纠纷、行政诉讼等诉讼案件办理及合同审查、尽职调查、协商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事务的处理。
       个人简介: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管理工作,2018年5月加入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现为团队专职律师。先后在律所诉讼部、非诉部岗位执业,曾任律所综合法律事务部第三组组长、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现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律师。具备较强的诉讼业务、合同审查、文书起草与沟通协调能力。郴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申请律师实习人员品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曾获2018年度郴州市“最美司法行政人”提名奖。2020年获得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1、张某行为的定性解读?
       张某因为情感纠纷,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在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不罢休,甚至发展到送花圈、冥币,逼得受害人差点自杀,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构成寻衅滋事。这也是为什么张某此前实施辱骂、恐吓行为,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仅进行了调解,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原因。

 

2、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实施随意殴打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3、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是一种常见的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被定罪处罚的比比皆是,所以我们对于构罪标准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我们便略知一二: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第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寻衅滋事面临什么处罚?
       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为人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


【星河小提示】:
       不论是在感情生活中,还是其他的社会交往中,我们都应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不随意恐吓、诽谤、骚扰他人的生活。我与春风皆过客,你携秋水揽星河。我们期望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有缘无分时,也应保持平和的心态,避免分手后的无理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多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