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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前言】: 

       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之后双方离婚,并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男方,结果男方未按约还贷,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将二人诉至法院,未取得房产的一方也需要偿还债务吗?

 

【案情回顾】:     

       小琪和小健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琪、小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辩称,自己和小健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健所有,房贷也由小健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健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健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二被告已经离婚,该笔房屋贷款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房贷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为购买共同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即使离婚后房屋判归一方,该债务仍可能被视为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或法院明确判决由一方承担。

       本案中,该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在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也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

 

二、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房贷由一方承担,为何还是判决二人共同还款?

       该案中,虽然小琪与小健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健所有、贷款由小健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琪和小健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房贷由某一方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琪、小健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向小琪和小健主张权利。而小琪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小健进行追偿。

 

三、如何避免该案类似情况发生?

       为了避免类似该案“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由一方承担房贷却仍要承担还款义务,导致债务纠纷”的情况,可以尝试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离婚时,除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贷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外,还应约定违约责任(如未按时还款需赔偿另一方损失),以及明确房屋折价款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二)及时办理贷款合同变更。在取得房产一方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与银行协商,将贷款人变更为取得房产的一方。但若银行未同意变更贷款合同,则原共同借款人的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三)及时将房产过户。先清偿剩余房贷,解除抵押后办理房产过户。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净值的一半后,再自行承担后续还款。

       (四)咨询专业律师。 结合具体案情(如房产性质、贷款合同条款等),找专业人士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