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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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前言】:
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之后双方离婚,并约定房屋和房贷都归男方,结果男方未按约还贷,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将二人诉至法院,未取得房产的一方也需要偿还债务吗?
【案情回顾】:
小琪和小健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琪、小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辩称,自己和小健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健所有,房贷也由小健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健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健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