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学区房夫妻“假离婚” 怎料却弄假成真
【前言】:
为规避政策购买学区房,王女士和张先生自行签好离婚协议后去民政局“假离婚”,没想到却弄假成真。离婚手续办完后,陈先生不同意复婚了。王女士只能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王女士和张先生于2013年8月步入婚姻殿堂。2020年6月,王女士生下一对双胞胎。为了让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夫妇二人商量打算购买一套学区房。由于恋爱时王女士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而婚前又以张先生名义购买了一套婚房,根据政策,再购买学区房的税费和贷款利率都会有所提高。为省下这笔钱款,王女士和张先生决定用“假离婚”来规避该项政策。两人约定,先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由王女士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再以王女士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等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2021年9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为:“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
此后,王女士便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出售,并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一切办妥后,王女士提出复婚要求,却遭到张先生的拒绝。本来只想钻个政策的空子,没想到最后却弄假成真,王女士很是痛心。王女士将前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婚房及婚后购买的车位。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婚前张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实际为婚房,首付款和婚后贷款均由两个人共同承担,且婚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和车位属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是“假离婚”,因此应重新分割。张先生辩称,双方因感情不合而离的婚,并非“假离婚”。王女士主张的房产,婚后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开庭前已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而王女士婚后参与还贷的部分,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分割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女士与张先生办理离婚登记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旅行行程单及双方至今一直共同生活的状况,可以确认双方是为规避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合意的虚假行为而产生的,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双方虽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从法律上讲,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房屋共有基础也已经丧失,王女士要求重新分割符合法律规定。考虑房屋及车位的市值、贷款、增值部分、王女士和张先生的贡献以及离婚案件中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房屋及车位归张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张先生清偿,张先生支付王女士财产折价款95万元。
【律师说法】:
一、何为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离婚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一旦目的达成,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人可能会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引发纠纷。
二、假离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法律层面即认定为真离婚,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一旦离婚,双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财产进行分割。若之后一方反悔,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通常难以变更。若“假离婚”后一方拒绝按约定复婚或重新分配财产,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二是抚养权问题。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后续难以随意变更。若“假离婚”后情况变化,想重新争取抚养权,需满足法定变更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
三是一方再婚风险。“假离婚”期间,从法律角度双方均恢复单身状态,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权利。若一方在“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另一方难以主张其行为违法。
此外,假离婚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风险,如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骗取贷款、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特定权益或者资质等,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哪些?
从假离婚的目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逃避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逃避债务履行。
二是规避政策,如为规避购房、拆迁补偿等政策限制,夫妻选择假离婚。
三是获取利益,主要表现为通过假离婚获取低保、子女入学等政策优惠。
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都视为真离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夫妻双方在考虑离婚时,应慎重对待,避免因为一时冲动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假离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