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凭证,能否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前言】: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出借人提供的并非借据、收据、欠条等能明确记载双方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而是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案情回顾】:
甘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因离婚需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给前妻,故向甘某借款10万元。甘某要求黄某提供担保,双方遂于2020年6月9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黄某)自愿将其所有的XX大厦1111号房屋转让给乙方(甘某)并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付壹拾万元(¥100,000元)定金作为第一期房屋买卖款。”
黄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于甘某保管,该证书上记载房屋为黄某与其前妻共同共有,并出具《收条》一张给甘某。《收条》载明“今收到甘某来买我XX大厦1111号的房屋第一期房屋买卖款现金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后黄某没有按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10万元,甘某多次催促,黄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故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于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一、一定要有欠条、借据等凭证才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便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的,法院也会认可。
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从何认定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表现形式多样,实践中往往存在双方当事人虚构交易标的进行交易的情形。该案是一起形式上为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此类案件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判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一致性,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形式上的合同虽然是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并非另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可能涉及合同被撤销(重大误解)或不成立;
二是形式上的合同都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对人知道表意人之真意,则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三、该案中,如何具体分析合同效力?
本案中,从交易习惯来看,时隔四年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期房屋买卖款10万元,被告就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交给原告,至今原告未支付剩下的房屋买卖款,也不主张继续履行该合同以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解除合同,与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不相符,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是进行房屋买卖;从合同履行行为来看,合同于2020年6月9日签订后,原告和被告均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仅存在一笔10万元资金流动,并未继续履行合同其余条款。
因此,双方当事人只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外观形式,无买卖合意,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