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侧滑,拖运途中再次侧翻,保险公司能拒赔第二次事故损失吗?
【前言】:
驾驶小车不小心发生侧滑,请求保险公司救援后,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救援,第三方公司又委托拖拉机司机施援,没想到救援途中又发生侧翻。那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2日,方某驾驶小车行驶至某乡村道路时,侧滑至路边护坡上受损。方某遂联系车辆承保方某保险公司实施道路救援,保险公司委托某公司前往实施救援。但因道路狭窄,某公司认为拖车难以开展施救,遂委托拖拉机司机何某前往施救。 何某将小车吊放在拖拉机平板上,但没有固定在拖拉机上,之后,小车又侧翻进了旁边农田,造成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
交警对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的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将案涉小车送去维修,支出维修费用19500元。保险公司以公司非直接侵权责任方为由,拒绝赔偿第二次事故即在救援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方某车辆维修费损失19500元。判决后,被告服判息诉,现已赔偿到位。
【律师说法】:
一、该案中,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案涉车辆第二次事故的责任?
案涉车辆第一次受损可基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供道路救援,应将车辆安全拖至指定地点,但在此次道路救援过程中,其委托其他公司,该公司又委托拖拉机司机何某,何某忽视交通安全的行为导致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对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那该案中,方某能否追究实施救援任务方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等各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基于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
本案中,就车辆第一次受损可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双方并无争议。就车辆第二次受损的事故,即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基于违约行为向保险公司提起违约责任之诉,应充分尊重其选择权。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虽然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二者责任性质相同,都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它们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侵权责任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
(二)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合同的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及其严重程度,以及这些因素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根据特定的归责原则决定)。
(三)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限于合同约定的事项,包括实际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等方面。而侵权责任则可能更广泛,涉及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多个方面。
(四)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通过支付违约金、补偿等方式实现。而侵权责任除了补偿直接损失外,还可能采取解除危险状态、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进行责任救济。
(五)诉讼时效和责任界定对第三方的影响不同:违约责任诉讼时效通常为长期普通诉讼时效,而侵权责任适用的多为短期诉讼时效。此外,在违约责任制度下,若缺乏明确的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牵涉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相较之下,若由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了第三方利益受损,侵权可能面临因此引发的对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