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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不相识也未谋面,能否构成民间借贷?

【前言】: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基于信任与风险等因素,通常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是认识的熟人。但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素不相识也未曾谋面,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回顾】:     

       朱某和赵某素不相识,也从未见过面。2023年1月11日,赵某通过朋友刘某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发送给朱某。当天,朱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赵某账户转账10万元。赵某收款后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10天后还款。随后,该借条及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转交给朱某。

       借条期限届满后,朱某持借条要求赵某还款。然而,赵某表示他并不认识朱某,也没有见过朱某,且借款到账后他又转给了朋友刘某。因此,赵某认为他与朱某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朱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判决被告赵某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朱某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清偿债务。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被告并不在借条出具现场,且与原告并不相识,双方还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吗?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合同性质为实践性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不相识,也不存在出借款项时见面的事实,但被告赵某知晓其银行账户收到出借人朱某打入款项的事实,并在事前通过他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朱某,随后签署借条,并将该借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他人。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朱某与赵某存在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他人信息传递达成了借款合意,实施了借款行为。故原、被告虽素不相识也未谋面,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如何理解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的达成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明式方式,也可采用默示、特定沉默等其他形式,意思表达后,表意人愿意因其表示而受法律约束。

       本案中,赵某将自己的账户信息告知他人在前,接受转款在后,并签署借条愿意接受合同约束。虽未与原告谋面,但仍通过他人转达、银行转账、书面确认等方式,达成了借款合意。

 

三、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存在争议,该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