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留下房产,代书遗嘱却被判无效,这是为何?
【前言】:
父亲去世,唯一的儿子拿出代书遗嘱,想要继承房产,却被法院判决遗嘱无效。父亲的遗产该如何继承?代书遗嘱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案情回顾】:
孙阿姨与钱大爷于198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钱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钱某涛。钱大爷于2022年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钱大爷去世后,孙阿姨找到钱某涛协商房产继承问题,钱某涛却拿出一份遗嘱,称钱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了自己。
钱某涛辩称,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内容如下:“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留给本人的儿子钱某涛继承。具体财产如下:1、本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2、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立遗嘱人:钱大爷(签名捺印),见证人:钱某甲、钱某乙(签名捺印)。2022年12月26日。”
随后,孙阿姨将钱某涛诉至了法院。庭审中,遗嘱见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当时钱大爷神志清醒但因为手没有劲,无法写字,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钱某涛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按了手印。二人作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按了手印。
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内容由继承人钱某涛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该遗嘱无效,判决房屋由孙阿姨、钱某涛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阿姨占八分之五的份额,钱某涛占八分之三的份额。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一、该案中的代书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上述人员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很可能由于存在的利益关系导致遗嘱不公正或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当事人持有遗嘱并不一定意味着遗嘱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本案中,钱某涛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内容由钱某涛书写,钱某涛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而无效。
二、法律规定遗嘱有哪些形式和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每种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遗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时该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案中,涉案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孙阿姨的财产,剩下另一半才属于钱大爷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该案中遗嘱无效,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钱大爷遗产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法定继承遗产有哪些原则?
(一)均等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每个继承人都应该获得相等份额的遗产。
(二)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特别照顾,通常会给这些继承人分配更多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根据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多少来决定遗产的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四)协商原则: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配方式。
(五)保护胎儿继承权的原则: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成为死体,则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六)其他原则:包括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物尽其用原则等。
五、法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怎样?
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