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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是否继续担责?
【前言】:
法律规定,债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但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收单上签了字,这是否算作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王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6万元。张某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后,王某作为借款人、郑某作为保证人分别向张某出具借款条、保证书各一份。其中借款条载明:“今有王某借张某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限期2个月……”保证书载明:“今有郑某自愿为王某担保借款60000元……如此款逾期,我自愿承担全额还款……”
后王某因故去世。2023年11月,张某找到郑某要求其签署借款延期协议书,载明:“郑某为王某担保借款60000元,已逾期,现定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还款……”。
后因该借款迟迟未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