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抚养费名义给前妻转账近百万,现任妻子可否追回?
【前言】:
丈夫未经现任配偶同意,以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长期给前妻转款,且金额远超抚养费标准,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吗?现任妻子是否有权主张对方返还?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某与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王随刘某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王满十八周岁,另外,小王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
2020年8月29日,王某与刘某就小王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王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某需补足小王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
2020年1月7日,王某与赵某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赵某多次通过微信给王某转款。2021年3月5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某发现,王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某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
现任妻子赵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与王某相识以来,王某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现任妻子赵某将前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自王某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前妻刘某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某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某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
鉴于小王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某、王某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1100元/月,教育费为100元/月。此外,前妻刘某并未举证证明这期间女儿小王产生的医疗费用;关于14万元代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刘某向原告赵某返还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所支村的抚养费差额共计69.05万元及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认定刘某替王某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某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前妻刘某向现任妻子赵某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