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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抚养费名义给前妻转账近百万,现任妻子可否追回?

【前言】: 

       丈夫未经现任配偶同意,以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长期给前妻转款,且金额远超抚养费标准,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吗?现任妻子是否有权主张对方返还?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某与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王随刘某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王满十八周岁,另外,小王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

       2020年8月29日,王某与刘某就小王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王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某需补足小王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
       2020年1月7日,王某与赵某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赵某多次通过微信给王某转款。2021年3月5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某发现,王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某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

       现任妻子赵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与王某相识以来,王某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现任妻子赵某将前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自王某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前妻刘某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某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某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
       鉴于小王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某、王某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1100元/月,教育费为100元/月。此外,前妻刘某并未举证证明这期间女儿小王产生的医疗费用;关于14万元代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刘某向原告赵某返还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所支村的抚养费差额共计69.05万元及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认定刘某替王某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某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前妻刘某向现任妻子赵某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王某可否用现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与前妻女儿的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虽然与刘某离婚,但王某对女儿小王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某与妻子赵某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某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二、王某擅自超标提高抚养费数额,现任妻子能主张返还吗?

       婚姻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某同意,即向前妻刘某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前妻刘某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现任妻子赵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现任妻子赵某有权主张返还。因此,赵某的请求主张在一审和二审时都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三、王某在与赵某恋爱期间给前妻转款,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赵某能否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赵某与王某并非夫妻关系,女友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所以王某向前妻刘某转款的行为,是王某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某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某与前妻刘某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并且赵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为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合法有效,赵某主张返还于理无据。因此,法院对赵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转给前妻的23.12万元返还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