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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没有实现,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前言】: 

       父母离异之后,子女往往被判定由其中一方抚养,未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亦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倘若探望权未能得以实现,是否能够拒绝支付抚养费?探望权又该如何实现救济?

 

【案情回顾】:     

       2020年,农某和蓝某经人介绍后相恋同居,并孕育有一女农小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农小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农某和蓝某的主要矛盾。2023年6月,为解决农小某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问题,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并结合农某、蓝某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成长环境,认为农小某随农某生活更适宜。遂依法判决,农小某由农某直接抚养,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望权。

       判决生效后,因蓝某迟迟未给付农小某抚养费,农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蓝某名下银行卡有存款,于是对其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并主动联系蓝某,依法传唤其到庭进行调解。蓝某表示其非常爱自己的女儿,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自农小某跟随农某生活以来,农某及其家人一直阻拦她与女儿见面,其合法的探望权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她只能以“见不到女儿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做要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安抚蓝某的情绪,一方面向蓝某释法说理,并建议蓝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由法院协调双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最后,蓝某表示愿意支付农小某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父母不可以协商放弃子女探望权。父母任何一方放弃探望权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在行使探望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出发,避免因探望而占用子女的学习时间,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三、行使探望权有哪些方式?

       (一)‌见面‌:这是最基本的探望方式,父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子女见面,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

       (二)‌短期共同生活‌:父母可以将子女接去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这种探望方式有助于加深亲子关系‌。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保持联系,或者赠送礼物,表达对子女的关心和爱意‌。

       (四)‌共同进餐‌:安排家庭聚餐,让子女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四、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在现实中,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权利。但这并不构成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蓝某以不能看望女儿农小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损害了农某的合法权益。故而农某可到法院申请执行,以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履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蓝某未能实现探望权,同样可以依生效判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实现探望权。

 

五、关于‌探望权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如果一方行使探望权时遇到阻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教唆子女实施不良行为、自身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等,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