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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妻子微信收取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前言】: 

       丈夫使用妻子实名认证的微信收取借款,事后妻子表示“不知情”不愿共同还债。如此情况,借款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夫妻之间出借微信账户又有何讲究呢?

 

【案情回顾】:     

       大强与小婷系夫妻关系。丈夫大强向原告小伟借款1.5万元,并将一辆汽车质押给小伟,口头承诺如果无法按时还款,这车归小伟所有,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小伟暗自思量,认为此番操作稳赚不赔,便通过微信转账1.4万元至大强的妻子小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另外1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大强。两个月后,大强要求小伟把车交付给二手车行,小伟因未收到还款,不同意将车交付出云,并扬言要报警。

       小婷的表哥系二手车行之人,针对大强欠债以及收车相关事宜从中斡旋。经由表哥一番协商,小婷将署名“小婷”的欠条及其身份证原件一起的照片发给了小伟,承诺分期偿还1.7万元(其中含利息2000元)。然而,因大强未能按时还款,小伟遂将大强、小婷二人告至法院。

       小婷辩称,丈夫大强没有和她说过其向小伟借钱的事情,该案涉及的1.7万元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后来她听表哥说过此事,但她没有出具过欠条并拍照追认这笔借款,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案的借款本金为1.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1.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强、小婷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小伟,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被告小婷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该案的1.4万元借款是转账至被告小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中,原告小伟在庭审中也认可该微信号当时系被告大强使用,被告小婷将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给其丈夫大强收款,说明被告小婷具有授权被告大强以其名义使用微信账号的意思,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另外,虽然被告小婷否认其书写欠条并附身份证原件一起拍照发送给其表哥,再由其表哥发送给原告这一事实,但公民身份证系公民身份属性的象征,只能由本人持有使用。被告小婷虽然否认其有书写或者发送相应的欠条给他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视作被告小婷已对该案债务进行了追认,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小婷已对该案债务进行追认,该笔债务也非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笔借款也是转至被告小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中,原告请求被告小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三、结合案例来说,夫妻之间出借微信账户应注意些啥?

       该案中,夫妻出于双方感情的加持、信任的程度,将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借给配偶使用,那么出借人也应当预见到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借用方未能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出借方也面临诉讼风险。夫妻一方使用对方的微信账号代收借款,虽然表面看起来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支配。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这笔钱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很难完全撇清夫妻另一方的责任。因此,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该对此类交易保持谨慎态度,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夫妻间出借微信账户收取借款,就必然认定为共同债务吗?

       关于夫妻一方使用对方微信账号收款,是否必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或者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条件是共同意思表示,该规则旨在保护夫妻另一方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处分时的权利,最大程度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