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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健身后发病身亡,健身机构需要担责吗?

【前言】: 

       为了拥有健康的身体和健美的身材,很多朋友都会选择运动减脂塑身。但是,运动减脂过程中也要尊重科学规律,当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时,切莫心急而盲目超负荷运动。如果因此踩雷的话,反而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李先生购买了某健身机构的一对一私教课程,某健身机构安排王教练为李先生教学。李先生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2019年3月2日在某健身机构体验一对一私教课程后,连续两天向王教练表示“头晕”、“一直在吃药”。王教练已知李先生有肾病、糖尿病,3月5日晚仍对李先生安排一小时左右的“一对一私教”健身训练,李先生进行健身训练后当场突发疾病,经连续救治无效,最终于3月15日死亡。

       李先生的家人将某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某健身机构赔偿医疗费15881.26元、交通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068079元、丧葬费5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某健身机构辩称,李先生在分别签署的两份会员协议中,均有健康状况告知及既往疾病的披露提示,但是李先生两次均未作出如实告知和信息披露,其死亡结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和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案情酌定某健身机构对李先生死亡导致的合理损失承担70%责任,李先生自担30%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健身机构向李先生的家人赔偿医疗费7941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81227元、丧葬费2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67668元。

 

【律师说法】:

 

一、本案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本案中,双方分别都存哪些过错?

       本案中,王教练已知晓李先生患有疾病,且训练后向其表示身体不适,但仍安排李先生进行高强度训练,致其突发疾病去世,未尽到审慎义务。因王教练系履行某健身机构的职务行为,故某健身机构应对李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而李先生明知自身患有疾病,未在会员协议上如实填写,且在身体已出现不适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高强度训练活动,自身亦存在过错。

 

三、在机构健身过程中,因教练指导不当致学员受伤谁担责?

       健身教练指导不当致学员受伤,由健身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教练属于健身机构的员工,而其指导顾客进行健身训练就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其指导不当导致顾客受伤的,健身机构当然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四、会员在健身房因第三人行为受伤,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在健身房内健身时,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健身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健身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是自己没有正确操作导致受伤的,则自己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