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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母亲签订协议:“生老病死与己无关”,还能继承遗产吗?

【前言】: 

       儿子与母亲争吵后,签订家庭协议,“生老病死与己无关“,之后也未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儿子可以继承母亲的征收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吗?

 

【案情回顾】:     

       出生于1933年的王某,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2018年2月20日,朱二与其母王某发生争吵。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称:“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

       朱二、朱大均在协议上签字。朱大遂于当天将母亲王某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某生病治疗均由朱大支付费用及照顾。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王某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朱大分割遗产12万元。

       朱二提出,从2012年开始,其所在的村组先后四次被征地。其中,2018年前王某共分得32086元,由朱二领取;但2018年后王某分得193991元征收款,均由朱大领取。王某去世后,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终止待遇核定表显示,王某为被征地农民,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合计57580.55元。

       朱大辩称,除开2018年朱二支付20000元之外,在此6年时间内朱二均未支付其他任何赡养费用、生活费用等费用,也未照顾王某的生活。特别是自2021年正月起,母亲王某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员二十四小时看护及药物控制,朱二均拒绝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另外,朱大为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3000余元,朱大赡养、照顾王某以及办理丧事费用已经远远超过征收款和丧葬补助金等。  

       经查,2022年度湖南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50501元/年,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1035元/年。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朱二的诉讼请求。朱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二、遗产构成需满足哪些条件?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三、遗产有哪些分配原则?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四、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抚恤金是公民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民死亡后,给予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帮助,通常具有精神、物质双重补偿的性质。它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遗产有着本质的不同。死亡抚恤金形成于公民死亡之后,获得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故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抚恤金的分配既应考虑到与死者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又要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自主生活的能力。同时,抚恤金的分配还需遵循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的原则。

 

五、本案中法官驳回朱二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朱二要求分割的征收补偿款及丧葬补助金等财产因王某患病治疗、老年痴呆照顾、生日、丧事办理等事项已由朱大超额支付完毕。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可以进行分割。但朱二于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实上原告从此时开始亦没有履行对母亲王某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原告的诉求法院均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