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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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条上签名,未注明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前言】:
“担保”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督促作用,能进一步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上称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一旦经过,对债权人来说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案情回顾】:
李某系小明的亲戚,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找到小明让其帮忙借点钱,小明了解到好朋友小帅有钱,于是带着李某来到小帅家中借款。经过沟通后,小帅愿意出借现金220000元,并当场交付给李某,同时小帅对借款利息做了口头约定。
出具借条的时候,小明在借条上借款人李某签名处正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之后李某只偿还了利息,剩余本金未偿还,小帅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的数额及经过均无异议,但小明抗辩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当初是应小帅的要求才在借条上签的字,就算签字也是作为中间人或者是担保人签的。如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也已超过担保期限,其无理由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小明与李某为共同借款人,判决被告小明与李某共同偿还原告小帅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