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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区受伤,景区应承担责任吗?

【前言】: 

      国庆长假又来临了,为了满足游客个性化、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各大景区常会推出山地越野、丛林滑道、高空秋千、奇幻漂流等新兴游玩项目。这类新鲜刺激的项目备受游客青睐,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有人在游玩过程中不幸受伤,景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     

      杨老太一家七口前往山水景区游玩,选择了“水上皮划艇”项目,租赁三条皮划艇,其中一条由杨老太与其子杨小龙同乘。在返航途中,二人乘坐的皮划艇侧翻倒扣在湖面上,导致二人落水。

       据二人回忆,杨老太因年迈且不习水性,头一直被埋在水里,只能一边憋气,一边用手死死抓住艇舷,在水中挣扎。略微会一些游泳技巧的杨小龙可以将头部露出水面,但因丢了近视眼镜,模糊间只看到了杨老太的一双手,用尽力气呼唤杨老太,也没有听到应答。

       杨小龙随即向附近的人求援,景区的救援船赶到后,二人获救上岸。事后,杨老太被送往医院诊疗,经诊断为:细菌性肺炎、溺水、脑动脉供血不足、反流性食管炎(中度)、抑郁状态等。杨老太住院治疗数日,景区也为其垫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

       说到皮划艇侧翻的原因,杨老太与景区各执一词。杨老太称,从旁边经过的景区机动船带起的巨大波浪将其所乘的皮划艇掀翻,所以景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并提交了事发的部分视频。

       景区则称水上游玩项目场地分属机动船区域和非机动船区域,两个区域相隔很远,皮划艇项目区域内根本不会出现大马力的机动船,皮划艇侧翻很可能是操作不当、风力过大等因素导致,所以景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景区也提供了事发区域的监控视频,但景区称该监控视频有保存时限,仅保留了救援部分,完整监控视频已无法查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杨老太诉至法院,要求景区经营者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手术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老太的医疗费已由景区经营者垫付,其主张的营养费并无相关诊断证明,后续手术治疗费亦未实际发生。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杨老太节假日期间在景区乘划皮划艇落水而住院治疗数天,其精神上必定遭受一定痛苦,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故判决景区经营者赔偿杨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律师说法】:

 

一、法律上对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案中,景区侵权行为体现在哪?

       该案中,景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皮划艇游玩项目,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老太因皮划艇侧翻而落水受伤,其主张皮划艇侧翻系因景区机动船从旁经过带起的波浪所致,并提交了部分监控视频予以证明。景区经营者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其仅提供了同水域、同时间段的救援部分监控视频,而未能提供事发时完整的监控视频,亦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景区经营者未能保障杨老太在湖面乘划皮划艇的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杨老太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在景区第三方承包经营的项目游玩受伤,景区也有责任吗?

       游客购买景区的门票就和景区的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不在门票这个简单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注明,对合同双方仍是有法律效力的。 

       实践中很多景区除了门票外包含的景点和服务外,还会有很多额外收费的游玩项目,每个收费的游玩项目相当于一个新的旅游服务合同。但是只要这些游玩项目都在景区旅游公司管理的景区范围内,不管是自营的还是第三方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的,都是建立在景区门票这个总合同基础上的,故此负责景区管理者和旅游公司都对游客有当然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只要在景区受伤,景区都有责任吗?

       如果是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景区可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或因游客的故意和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另外,游客的注意义务包括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的避免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景区游览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景区相关规定,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旅行是愉悦身心的开心事,千万莫让开心事变成糟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