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分居,病重丈夫能否主张扶养费?
【前言】: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句话是否成立?夫妻一方病重时,另一方能否弃之不顾呢?
【案情回顾】:
2006年,李先生与刘女士再婚。婚前,李先生有一子一女,刘女士有一子。二人均没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屋得来的租金,婚后也未生育子女。2018年7月,李先生突发脑梗死,虽没有生命危险,但行动不便、口齿不清,被定为肢体一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和照顾。
2021年12月,刘女士以自己身体不好、无法照顾丈夫为由与李先生分居。自二人分居后,租金主要由刘女士收取。李先生认为刘女士作为妻子,在他患重病期间,既不照顾也不支付治病的费用,就将刘女士诉到法院,要求刘女士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负担50%的医疗费35147元,并按月给付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2000元。
刘女士辩称,李先生完全不能生活自理后都是她在照顾,李先生的子女都没管过。在两人分居之前,李先生的医疗费主要从房租中出,李先生收了房租后从没有给过她。分居后,她也没有给过李先生医疗费。
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刘女士补充道,她已经在其他法院起诉离婚了。法院结合李先生的收入和生活就医所需、刘女士的收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刘女士应给付的扶养费数额。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给付李先生自2021年12月两人分居开始至法院立案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的50%,共8500元,并按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因各种原因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之间仍然互负扶养义务。本案中,李先生肢体一级残疾且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刘女士作为妻子理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李先生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应该给予李先生一定的扶养费用。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包括:
(一)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二)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三)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有财产性特征,可以通过给付扶养金或者实物等方式履行。
三、本案中的原告如果有子女赡养的话,还需要妻子扶养吗?
子女赡养父母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范畴,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两者不可相互替代。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没有法律适用上的先后性,也不因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
四、夫妻之间如果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担责吗?
夫妻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导致需要赡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不免除承担赡养义务。
五、如果夫妻一方拒绝扶养失去劳动能力的另一方,该怎么办?
(一)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夫妻之间因履行扶养义务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通过司法救济维护权利。人民法院先调解此类案件,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执行。人民法院对扶养纠纷的调解和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三)情结恶劣,构成遗弃罪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