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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购物车上扶梯,摔倒受伤谁之责?

【前言】: 

        在各大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中,自动扶梯随处可见。但自动扶梯给人们提供生活和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不少风险。

 

【案情回顾】:     

        胡某到某超市广场购物,携带购物车乘坐自动扶梯,在出扶梯时,由于扶梯传送带与地面衔接处不够平顺,胡某未能将购物车成功推离扶梯,导致失去平衡而摔倒。

       胡某摔倒后,某购物广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按制动按钮,而是急忙将购物车移开,伸手搀扶胡某站立起来。

       事发后,胡某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此次住院共计43天,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各55天。

       之后,胡某与某购物广场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购物广场赔偿胡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某购物广场辩称其已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不应对胡某承担责任,且胡某在电梯上摔倒受伤,完全是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应由胡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被告之一的某保险公司也辩称某购物广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认定,胡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5800余元。最后,法院酌定胡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某购物广场承担60%的责任。因某购物广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购物广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该案例中,某购物广场因何承担责任?

       该案中,对于某购物广场而言,面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购物广场在扶梯出入口处张贴了乘坐扶梯的温馨提示及安装了正确使用自动扶梯的警示牌,但没有配备语音提示,未尽到全覆盖提示义务。并且在胡某摔倒后,某购物广场的工作人员并未在第一时间紧急制动扶梯,而是去扶胡某,属临危操作不当,对导致胡某摔伤损害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因此,某购物广场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胡某自身承担40%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由于扶梯传送带与地面衔接处不够平顺,使胡某推着的购物车后轮受到的阻力较大,未能成功推离扶梯,是胡某摔倒的主要原因,但事发时胡某未能较好控制购物车及未手握扶梯扶手,因此胡某对自身摔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产生?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作为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针对特殊的天气或者人流较多的节假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为消费者的安全提供保障;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的同时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尤其在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