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过后拒绝返岗,公司将其辞退合法吗?
【前言】:
员工患病,在享受完法定医疗期后,用人单位多次通知员工返岗上班,员工却不予理会或以身体情况无法返岗为由拒绝返岗,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周某系某公司员工,2014年7月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周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18个月。
2023年3月医疗期届满后,周某未至公司上班。某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还先后三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周某按照公司制度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如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应返岗上班或协商调岗事宜。周某收到通知后不予回应或称因身体情况无法返岗上班。
2023年7月22日,某公司就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并取得同意。同日,某公司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周某医疗期满后未返岗,对公司协商调岗亦不予回应,依据法律法规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周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某公司程序上都没有做到,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赔偿金14万元。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期届满后,周某面对某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及三次书面通知,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休假条,也未返岗从事原工作或与公司协商调岗从事其他工作,某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但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瑕疵,该程序瑕疵可通过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加以补正,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因此而归于违法。
法院以周某在某公司工作年限及月工资为依据,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7万元及代通知金3500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医疗期?法律对医疗期如何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制度的设定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医疗期并不是劳动者疾病治愈所需要的期间,而是劳动者治疗疾病过程中需要休息而不因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不等。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工作就能获得医疗期工资,其标准通常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二、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不上班也不提交任何手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上班又不提交任何手续的,公司需要证明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对于原工作,公司一般需要通过给员工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对于员工无法或者不返岗的,公司还需要为其送达调岗通知书,只有当劳动者仍然无法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的,公司才算完成了法律规定的证明义务。因此,公司留存好对患病员工的返岗通知书及调岗通知书的完整手续。
三、类似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在劳动关系中,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对解除程序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还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
除了案例中所涉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以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要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