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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内房屋被出售,租户自行搬离后能否获偿违约金?

【前言】: 

       男子与其房东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才住了半年,房东却将房子卖掉了。男子自行搬离后自觉吃亏,想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男子能如愿吗?男子该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1日,钱某将房屋出租给小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1年,月租金2000元,每半年付一次租金。终止合同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10%的违约金”。合同下方手写“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房屋出售”字样。合同签订后,小孙支付了半年租金12000元。

       2023年5月初,小孙联系钱某交纳下半年租金,钱某称自己已经离婚,有事联系自己前妻李某。小孙联系李某时,李某称房子已经卖出去了,告之其与新房东联系续租事宜。后小孙于2023年5月31日搬离该房屋,此后新房主更换门锁。小孙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要求钱某赔偿装修费和设施费2万元、违约金2400元,并返还押金2000元。

       钱某辩称,小孙对房屋进行装修未经过自己同意,因此小孙要求的经济损失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鉴于小孙使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小饭桌,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钱某表示自己有权扣留小孙全部的押金。

       最终,法院判决钱某与小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钱某向小孙返还押金2000元,驳回小孙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一、该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于何时解除?

       小孙与钱某于2022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鉴于钱某认可小孙已于2023年5月31日实际搬离了案涉房屋,故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    

 

二、本案中,在合同履行期间房屋被出售,租房者还有权占用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该规则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及居住安宁,即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出卖,导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仍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用房屋,房屋买受人需承接原租赁合同。

       本案中,在合同履行期间钱某将案涉房屋出售,所有权发生变动,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案涉房屋仍应由小孙占有使用,其可交纳房租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三、因房屋出售,租房者自行搬离,能否要求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该案中,小孙属于自行搬离,并无证据证明钱某在卖房前后要求其搬离案涉房屋,也无证据证明其向新房主交纳下半年房租,新房主拒收或不允许小孙继续租赁使用。从案该情况来看,其搬离案涉房屋后,新房主才将房屋更换门锁。因此,钱某将案涉房屋出售,实际不影响小孙的承租权利,钱某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该案中,房东在租赁到期前出售了房屋,为何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 中虽手写添加“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出售”条款,却未约定房屋出售的违约责任。故小孙要求钱某支付设施费、装修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案涉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10%的违约金”。现小孙无证据证明钱某要求其搬离案涉房屋、终止合同,故小孙主张违约金24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未得到法院支持。

 

五、房东未提前通知,就直接出售房屋,承租人该如何正确应对?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同样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东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不能主张房东与买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请求房东承担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租赁的房屋被出售后,承租人一定不要着急搬走,可以基于在先的有效租赁合同主张有权占有,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继续居住,直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