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借条和一场虛假诉讼
【前言】:
同一笔借款,出借人却让母子二人在同一天分别出具了相同金额的借条,通过诉讼收回借款后相隔四年,出借人又利用手中的借条再次起诉,他的这番算计能得逞吗?这样的操作有何后果?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合意进行金融投资,2020年3月,李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转账12万元。不幸的是投资的项目系骗局,钱都打了水漂。报警后两人商议,对于被骗的资金双方各自承担6万元。加上王某之前向李某借的3万元,2020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王某。
王某出具的借条当日,李某又前往王某家中,此时王某不在,李某遂告知王某的儿子小王欠钱的事实。小王表示,如果母亲还不了,自己可以帮着还。于是小王又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小王。
2020年6月1日,李某利用小王出具的借条起诉小王,要求其偿还借款。期间,二人均确认无经济往来,李某也未向小王实际出借资金。王某以为该笔借款就是自己出具的借条所述借款,便向李某转账1万元,恳求其撤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小王向李某支付剩余的8万元欠款,小王也随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此后,王某想向李某要回自己出具的借条,但多次联系未果。
2024年4月24日,在时隔近四年后,李某拿着借条来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9万元欠款。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李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线索已移交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一、法律对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如何界定?
李某向王某起诉还款与2020年李某起诉小王还款的事实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两案借款实为同一起借款。案外人小王与李某无经济往来,李某也从未向案外人小王实际出借资金,其出具借条纯粹是替母还债。对于出借人来说,正常的操作应该是让王某出具借条,再让其子担保,或者是让借款人及其案外人在一张借条上落款两个人的名字。而李某却让王某和案外人小王在同一天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出具借条,明显带有欺骗性。在案涉债务已被偿清的情况下,李某再次以诉讼的方式起诉王某,涉嫌构成“单方欺诈型”的虚假诉讼。
二、什么是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目的,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手段的隐蔽性:行为人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他们的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3、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通常是亲属、朋友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这种关系使行为人在虚假诉讼过程获得便利,很容易达到违法目的。
4、案件类型相对固定、集中: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生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领域,尤其是民间借贷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5、案件欺骗手法多样:有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通过当庭自认、提前拟定虚假协议、提供虚假的交易明细、隐匿涉案款项的真实走向等方式混淆视听,增加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识别难度。
四、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怎样?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滥用民事权利则是法律禁止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如果构成犯罪,还会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