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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买交强险,他人借用出车祸,谁来赔?

【前言】: 

         名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却被朋友借用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事故产生的损害该由谁负责呢?

 

【案情回顾】:     

        李某有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但并未投保交强险。某日,朋友王某借了该辆车出行。其间,王某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肖某摔倒,脚被汽车车轮压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和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肖某向驾驶人王某、车主李某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车辆驾驶人王某、车主李某赔偿肖某各项费用共计8000余元。

 

【律师说法】:

 

一、有关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法律上如何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理解本案中法官的判决?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作为王某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李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和侵权人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主李某与驾驶人王某是否应划分责任比例?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需要指出的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于保障赔偿受害人基础损失的重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