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让货车,小车撞坏民房,谁来担责?
【前言】:
因前车故障,小客车借道对向车道通行,为了躲避对向车辆,小客车紧急避险撞坏了路边的民房,房主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又有何区别呢?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某路段因车辆发生刮擦事故,由西向东的行车道被占用。吕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路段时,因前方设有路障而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此时正遇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因前方车道被借道占用,为避让来车,陈某在来不及安全停车的情况下,急忙向右打方向驶离道路,并碰撞坏路边李某家的厨房。事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经评估,李某房屋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30000元。为了挽回损失,屋主李某将吕某、陈某及其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吕某一方认为,原告李某的房屋系陈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导致,事故现场双方行驶的车道系较为宽敞的国道,且在靠陈某道路一侧,尚有宽敞的居民地坪足以缓冲,但陈某却径直撞上了民房。且吕某驾驶的车辆与陈某的驾驶的车辆以及受损民房均未发生接触和碰撞,本次事故纯属是陈某驾驶经验不足、车辆处置不当造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一方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吕某驾驶的车辆逆行占用了车道,导致了紧急情况产生。对方车辆为重型半挂车属于大型货车,陈某车辆为小型客车,在此种紧急情况下,司机避免正面相撞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事故,才紧急避险驶向房屋一侧。故本案是由于吕某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失的产生,应当由吕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吕某、陈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由吕某、陈某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赔付李某15000元。
判决后,吕某的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一般情况下,法律将紧急避险作为免责的事由。
二、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何担责?
公民的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本案中,法官因何判定吕某和陈某各承担一半责任?二人分别存在哪些过错?
本案中,虽然李某的房屋系由陈某驾驶车辆直接碰撞导致损坏,但陈某系因避让对向越道行驶的吕某的车辆,而紧急向右打方向驶离所致,故陈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特征,但因其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导致了李某房屋的损坏,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吕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其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需借道通行的情况下,未确定对向车道安全即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从而导致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的陈某因避让不及而发生本案事故。吕某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四、无接触交通事故需要担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法律规定来看,“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主要取决于驾驶人是否有过错,过错行为是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本案中,虽然吕某所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李某的房屋发生直接碰撞,但其未尽到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在未确定对向车道安全的情况下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导致对向正常驾驶通行的陈某因避让不及,避险撞坏李某的房屋,故吕某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即使与李某的房屋未发生碰撞,仍应对原告李某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何认定陈某紧急避险是否得当?
本案中,关于陈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得当的问题,要根据事故现场来看。双方行驶的车道系较为宽敞的国道,且在靠陈某道路一侧,尚有宽敞的居民地坪足以缓冲,陈某在明知对向车辆发生事故、通行受阻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提前减速慢行或紧急靠边停车等方式避免双方车辆遭受撞击,同时应尽量减少因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而陈某作为紧急避险人,因避险不当导致原告李某房屋受损,故陈某应与吕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