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前言】: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一直是离婚夫妻争夺的焦点,不仅在离婚时想方设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日后也在绞尽脑汁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涉及孩子抚养权争议的案件不像财产分割,能将账算清楚,孩子不是物品,他们有情感需求与心理依赖。孩子到底由谁来抚养,不仅要考虑孩子的合法权益,评估对其成长的有利条件,同时也要了解孩子的意愿,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
【案情回顾】:
2021年,徐某与妻子袁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两女儿均由女方袁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广东梅州,徐某时常探望两个女儿。
2023年3月,徐某工作由广东梅州变动至湖南汨罗,就职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为工程经理,月收入约13000元。袁某则于2023年4月与周某登记结婚。
2023年5月,徐某前往梅州探望孩子时,将年满10周岁的大女儿瑶瑶带至汨罗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并安排瑶瑶在当地的中心小学入学。割舍不下与女儿的亲情,徐某向法院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徐某的前妻袁某表示,徐某未买房无固定住所,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无法给小孩提供长期稳定环境,不利于瑶瑶成长,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当承办法官询问瑶瑶的想法时,瑶瑶明确表示想跟父亲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时,法庭还联系了瑶瑶目前就读班级的班主任,班主任表示瑶瑶在学校表现良好,与同学关系融洽,已经适应并融入到了当前的学习环境中。
之后,法院对徐某提出变更瑶瑶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一审判决后,袁某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一、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犯罪被判刑、道德品质败坏、家庭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或者子女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离婚后徐某时常探望小孩,常常关爱陪伴,孩子内心上更加依赖徐某,与父亲相处也更加亲近熟悉、自在舒服。徐某尽到了父亲的责任,有正当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能够满足孩子日常的生活学习开销。具备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孩子。同时,孩子愿意与父亲徐某共同生活,该意思表示系其自由意志表达,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三、什么才是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关键因素?
“谁抚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有利”是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关键。通常,法院将结合父母双方的工作能力、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的爱护照顾程度、就学条件等情况综合判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物质条件是决定孩子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
当下,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低龄化,在考虑孩子的外在成长条件时,也更需要呵护其内在不被看见的心灵需要,让孩子能够不为父母分开所伤,依旧拥有一个无忧快乐的童年。
四、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一情节。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三)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不清楚该怎么收集这方面的证据,不妨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