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完意外过世,家人放弃遗产继承,贷款谁来还?
【前言】:
某男子为在银行办理贷款,在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但是男子未还完贷款就过世了,家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所欠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6日,吴某为了在农业银行某支行处办理贷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保险金额为16.58万元,三年保险费用为68673.96元,按月支付,每月需支付保险费1907.61元,三年还清。
根据保险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在吴某违约不按时偿还银行欠款时,某保险公司在赔偿等待期80日后需直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支付保险金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021年下半年吴某因意外不幸过世,自2021年7月23日起未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保费。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足额支付保险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2248.7元。
吴某与妻子王某共同拥有别墅房产,吴某去世后,妻子王某及女儿小吴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王某及女儿小吴均表示主动放弃对吴某遗产的继承,不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某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王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认可其为吴某遗产的管理人。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从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中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清偿吴某生前所负赔偿款32248.7元、保险费5074.24元等共计42322.94元,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一、遗产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还需要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小吴已书面放弃继承,作为遗产继承人,二人无需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二、案例中王某已放弃遗产继承,法院为何判决其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遗产管理人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某、小吴出具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但别墅房产属于王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亦拥有该房产一半的价值,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房产处置完成之前,被告王某对该财产仍有管理、配合处置的义务,且被告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认可其为遗产管理人,其应在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王某作为其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
三、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遗产管理人是指遗嘱执行人。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四、遗产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这要求遗产管理人在履职时应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如果遗产管理人客观上违反了法定职责,且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主观上对违反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该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责任等。
遗产管理人的行为涉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当遗产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甚至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为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证遗产管理事项不因此停滞,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并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不可以。遗产管理人可能由继承人担任,也可能由被继承人生前指定或继承人推选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即便是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该继承人也不能因此而多分遗产。但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这是对其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劳动价值的肯定。报酬标准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通常认为应当参照具体工作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