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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装可视门铃可能侵害邻居隐私权!

【前言】: 

        如今,人们的安全意识普遍增强,不少人选择将可视门铃、电子猫眼等高科技产品作为“家庭门卫”。但可视门铃等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有可能会拍摄到他人隐私及行踪信息,从而对邻居隐私权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刘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小刘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小王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

       小王认为,小刘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小王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小刘则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小王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小王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刘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小王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加之小王、小刘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小王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小刘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小王的隐私权。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王要求小刘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小王因小刘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一、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日常生活中,对像车库门前区域、自家门口楼梯间等这种介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公民也享有隐私权,安装监控设施不当,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

 
二、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安装“可视门铃”等设备,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拍摄他人的住宅”已界定为侵犯隐私行为,而这种行为并非以行为人的动机及实际损害后果来认定侵权的必备要件。进一步而言,保护隐私权不受侵害,考量的应该是一种可能性,即集合行为人处的所有客观因素,能否对个人隐私造成现实威胁

       在自有空间内安装视频监控,本是个人行使支配权的效用体现。然而,可视门铃这类人工智能装置,即便拍摄效果不够清晰,但在相对熟悉的邻里环境中使用,可通过集中比对、分析所摄内容,获知他人的行程信息乃至私密空间内的活动信息,此种情形应认定侵犯他人隐私权。

 
四、就案例来说,确保自身安防和保护他人隐私如何平衡呢?

       在信息化时代,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上述案例涉及到安装使用可视门铃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衡量两者所保护的权益序位,更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以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五、安装可视门铃等装备时,如何避免产生此类纠纷?

       安装可视门铃之前应审视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个原则。安装时应该注意安装位置和视野范围时只应拍摄到用户自己家门口的范围,避免录制到公共区域或他人行踪。另外要注意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保障的产品,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系统,防止技术入侵和安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