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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五年,没有欠条还能要回来吗?

【前言】: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五年有余,诉至法院后,被告却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这工资还要得回来吗?

 

【案情回顾】:     

      小孙、老雷、小雷三人与汤某均系亲戚关系。2017年9月,汤某将其承包的某厂异地搬迁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小孙和小雷,老雷也在该工地上工作。

       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大壮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上工作,工种为普工。2018年5月1日,小孙、小雷因与汤某发生工程纠纷而退出该分包项目,之后的工程由汤某接手。对于大壮在上述工作期间的工时,老雷在工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大壮工作时间为39.5天,加班时间为38小时。小孙和小雷承包涉案项目期间,工地普工的工资标准为160元/天,加班20元/小时。但直到2023年,大壮的该笔工资仍未拿到,对方也未出具欠条。大壮一怒之下将老雷、小孙、小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支付工资7080元。

       庭审中,小孙和小雷辩称大壮不能证明在工地上务工,对欠付劳动报酬之事不予认可,且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老雷辩称其不认识大壮,没有喊大壮做工也不欠其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大壮提供的工时记录本、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大壮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在小孙、小雷承包的涉案项目工作,以及小孙、小雷尚未向大壮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工时记录本及对应的工资标准,大壮在上述期间提供劳务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为7080元。老雷仅系工人,并非获得劳务者,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故判决小孙、小雷支付大壮劳动报酬7080元。

 

【律师说法】:

 

一、该起案件该如何厘清法律关系?

       从本案的案件事实情况分析来看,双方事实上存在劳务关系,并且该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应当采用民事法律规定和途径进行解决此类争议。

 

二、如何理解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债务。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是让欠债不还的行为合法化,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诉讼时效的认定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一般从宽把握。

 

三、我国法律对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该案中,大壮在事发五年后再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该案未过诉讼时效。

       该案中,小孙、小雷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但小孙、小雷并没有向大壮出具欠条,也没有与大壮约定付款期限,也就不存在“时效”一说,大壮可以随时向小孙、小雷主张权利。

 
五、目前,农民工被欠薪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拨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益服务电话:12333。这个服务电话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工资收入分配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该途径成本低、时间短、手续简便。

       (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用人企业未和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务工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向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仲裁都都可以解决劳务争端问题。但此途径需要打劳动官司,程序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三)可以找当地政府反映。国务院办公厅新近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开始执行,而且《办法》还要求,各地政府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