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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如何获赔?

【前言】: 

       每年都会有大批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到一些单位实习。此时,实习生的身份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呢?如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在云南某高校就读中专。2019年8月,学校按教学计划派遣李某到云南某艺术公司实习。

       2019年12月25日,云南某艺术公司在搬迁新址过程中安排李某等实习学生参与搬运物品,搬运过程中,因云南某艺术公司雇佣的叉车上的雕刻机倾倒,将参与搬运的李某压伤,导致李某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云南某高校和云南某艺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该案,据此判决云南某高校和云南某艺术公司分别向李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9万余元和6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一、法官将该案例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系发生在实习生在单位的实习期间,实习生仍为所属学校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也不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实习单位会发给实习生一定的费用,但也不宜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这种费用带有补助性质并非劳动的对价,故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二、案例中,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呢?

       如果类似本案的事故发生在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本案李某与云南某艺术公司并非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职工的故意或违法行为致其自身在工作中受伤害的,才不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保险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论职工自身是否有过错,都不能免除或减轻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实习受伤害的无过错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对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有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补偿。但是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实习生交纳工伤保险费,对实习生的伤害赔偿也就无法从工伤赔偿基金中获得补偿。

 

三、案例中,李某明知搬运工作存在危险但仍然继续搬运,对此其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

       李某虽系已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缺乏社会活动经验,心智尚不成熟,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其作为实习学生,并不具备从事专项劳动的正常员工的职业技能,实习工作场所风险不在校方的直接管理控制范围内,对于实习工作的安排,学生处于被动服从地位。且云南某艺术公司安排李某参与的搬运工作也与教学实习工作无关,故不能以正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作为标准要求李某。同时,案涉损害因云南某艺术公司未提供安全搬运条件所致,李某在劳动中因不具备专业的搬运技能在损害原因力中的参与度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比较学校与单位对劳动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某自身的一般过错不应减轻学校和实习单位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中,学校对李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实习生实习期间仍然属于在校学生,故学校对实习生仍然有管理义务,不能交给实习单位后放任不管。尤其当实习生从事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学校不仅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教授工作,还要积极与实习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也要经常性地到实习单位实地探访,如果发现单位有侵犯实习生权益的情形,或实习工作存在危险性的,应及时指出并督促实习单位纠正不适当行为,加强防护或调整工作内容,必要时可解除与单位的实习合作关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使得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云南某艺术公司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搬运工作,该工作与教学实习内容无关且具有额外风险,云南某高校没有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实习单位,故法院认定云南某高校对李某的受伤有一定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中,云南某艺术公司对李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云南某艺术公司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搬运设备工作,该工作与教学实习内容无关且具有额外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云南某艺术公司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搬运设备工作是引发此次损害的主要原因力,故由云南某艺术公司承担案涉损失的70%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