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网络暴力,不做“键盘侠”!
【前言】:
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鱼龙混杂、千姿百态,总有“键盘侠”动不动就辱骂他人,肆意发帖、造谣污蔑、恶意引导,貌似"正义的化身",实为“网络的流氓”。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会造成哪些社会危害?法律又如何惩处此类行为呢?
【案情回顾】:
吴某某从事地产销售工作,在网络平台开设了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用来编发故事,为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捏造了“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故事情节,并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捏造的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评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的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对上述贴文信息转发量为3万余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评论量为7万余条,给沈某某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与伤害,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它有哪些社会危害些?
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具体是指由网民将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等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发表在网络上,针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
网络暴力具有三大危害:
(一)混淆真假。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真假原本就难以辨识,而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真善美和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区分,真理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歪曲混淆。
(二)引发社会冷漠。网络暴力恶意攻击当事人,许多不明就里的网民加入其中,逐渐形成无聊的看客心理和冷漠情绪。有的甚至添油加醋,成为事件恶化的推手,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三)污染互联网环境。网络暴力的介入,使得网络空间的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出格的言论和不理智的行为势必对普通网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情绪化状态的人往往是不冷静和不理智的,容易做出极端危害社会的举动。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三、网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主要有哪些情形?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一)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四、编造的信息被大肆转发,转发的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五、个人遭受网暴,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证据该如何收集?
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仅可以民事维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