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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百万欠款,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前言】: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后却意外去世,其所欠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又该如何规避呢?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0日,田某与金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田某向金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2%。2021年1月15日,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田某转款100万元。2021年5月22日,田某遭遇车祸去世。

       案涉欠款到期后,金某联系田某的妻子徐某还款未果,故将徐某、田小某(田某与徐某之子)、马某(田某之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偿还金某欠款100万元及利息,田小某、马某在继承田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

       金某主张田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00万元,提交了与田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转账凭证等为证。徐某辩称借款发生时夫妻二人已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其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案涉借款发生于田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但之后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建筑公司,公司账户田某与徐某二人都可操作,田某去世后徐某接管了相关工程,结合借款合同中载明因工程所需及金某提交的与徐某沟通的录音、视频,应认定案涉借款用于田某与徐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偿还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田小某、马某在继承被继承人田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律师说法】:

 

一、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哪些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二、借款时只有一方签字,可以视为个人借款吗?

       这个问题需要看情况来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就算只有一方签字,但是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或主要经营,债权人也是可以主张夫妻共同还款的。

 

三、夫妻一方去世后,法律怎样规定对债务和遗产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四、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如何偿还?

       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共同债务尚未到期且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的,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分担数额,并致另一方同时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的,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超额分担的部分。

 

五、如何规避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以签订财产归属权协议,并确定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协议如不公证,债务仍是共同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