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做东,雇工酒后作业致残,谁来担责?
【前言】:
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们在翻修房子时会选择将工程发包给他人承揽,也有的选择请当地的农民施工队施工作业。随着农村村民建房数量的增多,建房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那么在发生了伤亡事故后。在此过程中,建房户、工程承揽人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案情回顾】:
李某家住某村,因自建房的房屋主体需要自主进行装修作业,遂雇请了张某承接了该业务,张某同时雇用了有多年施工经验的王某提供劳务,为李某家进行屋面防水作业,两人口头商议劳务工资为200元/天。
次日上午,张某与王某一同来到李某家中装修,中午在李某家用餐。李某为了表示热情就提供了酒水,王某与李某均有饮酒,张某未饮酒。下午开工后,王某在移动脚手架时,不慎从装修支架上摔落,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所受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认定,王某此次事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事后经与李某、张某多次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告王某自负6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15%的责任。
【律师说法】:
一、该案件该如何厘清法律关系?
本案中,李某将工程发包给了张某,张某又雇请了王某施工作业。从该案件事实情况分析来看,李某与张某之间是属于承揽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属于雇佣关系。
雇主张某与雇员王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应当采用民事法律规定和途径进行解决此类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中,王某作为受害人,为何要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年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应有风险防范意识,应对其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但其在工作中疏忽大意,特别是酒后仍继续在从事高危作业,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张某,接受张某安排和指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张某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未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和有效管理,未制止其饮酒,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原告王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主李某对施工人员热情招待本无可厚非,但作为“请吃者”要具有防范避险意识,要注意请吃的对象、时间和场合,对那些从事高危作业的工人请吃后应做好劝导工作,不能让他们酒后作业。该案中,李某不但在施工作业前提供中餐酒水,还与王某同饮,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四、实践中,雇佣他人施工时应当如何避免风险呢?
从事农村建房活动的大部分是农民施工队,他们大多缺乏建筑资质,缺乏应有的从业培训,普遍存在忽视安全的问题。
因此,雇佣他人建房的雇主首先需要审查受雇人是否具有从事所雇佣施工事项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身体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其次,雇主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障受雇人的施工安全,客观上要提供安全保障设备,保障提供用以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主观上需提醒受雇人施工安全事项。
五、户主将工程交由他人承揽施工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广大农村,户主将建房工程交由他人承揽后,因为农村建房往往不会选择有资质的公司来进行施工,所以户主很有可能发生选任过错。
按照相关规定,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的层数。农民朋友建设农村住房的,建议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承建为妥,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建房过程中的各项施工作业等风险。若仅通过发包或自雇”农村施工队”进行承建,仍有可能因施工人员未取得合法建筑资质能力而产生选任过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