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30991

星河资讯

法律星河 | X.H News

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后,还能再申请工伤认定吗?

【前言】: 

      “工伤补偿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纠纷解决机制。生活中,工伤致伤致残屡见不鲜,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会协商签订“工伤补偿协议”。那么,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后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继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黄某在某有限公司项目部从事凿岩工作。2021年4月30日,某有限公司与黄某就疑似职业病事宜签订协议,由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41000元,并全部打入黄某的银行卡内,从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4日、2021年12月17日,黄某经某市职业病医院分别诊断为职业性 矽肺贰期、职业性轻度手臂振动病、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2022年1月17日,黄某以职业性轻度噪声聋患职业病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2022年4月6日,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另,2021年11月23日以职业性矽肺贰期、职业性轻度手臂振动病分别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月19日,某市人社局均认定黄某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

       2022年7月18日,某有限公司不服此工伤认定决定,认为2021年4月30日其与黄某就疑似职业病事宜已签订了协议并履行,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人社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工伤补偿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协商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及其他相关待遇的协议。这种协议的签订通常是为了解决工伤赔偿的问题,避免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减少用人单位的赔偿成本。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包括职业病待遇在内的工伤争议,劳动者作为赔偿权利人为尽快得到赔偿而签订协议,这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常用方式。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但要注意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损害劳动者的权利。

 

二、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后,还能否再申请工伤认定?

       签了赔偿协议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职工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单位就可以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赔偿协议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三、本案中,法官的判决有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职业病病人的特别保护。据此,职业病病人患病后理应保障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同时在本案中,某有限公司与黄某就职业病赔偿事宜达成的民事赔偿是在工伤认定之前,且赔偿金的数额也与黄某实际需要获得医疗救治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数额不对等。二者之间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并不能影响黄某患职业性矽肺贰期、职业性轻度手臂振动病、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等三种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和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四、本案中“工伤协议补偿”已履行,再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二次赔偿?

       不属于。黄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虽已履行,但其实际获得的赔偿款明显低于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与工伤和职业病有关的情形,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