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也是性侵!
【前言】:
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会构成猥亵吗?答案是肯定的。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身处复杂的网络世界,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防范意识弱,极易落入网络中的“魔爪”。
2020年6月19日晚,男子李双(化名)和15岁少女曾小栗(化名)聊天,不久提出视频裸聊的请求。起先曾小栗没同意,后李双称愿意支付3000元裸聊费用,曾小栗勉强接受。
然而,二人视频裸聊后,李双并未支付3000元。7月6日,李双又用QQ联系曾小栗,要求与之再次视频裸聊,否则便将之前拍摄的裸照在网上公布。年纪尚幼的曾小栗害怕照片外泄,被迫同意。
7月12日,李双继续用QQ向曾小栗提出视频裸聊要求,聊天过程中李双还要求对方完成不雅动作并要求对方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7月15日,李双再次通过QQ向曾小栗发消息要求视频裸聊。他提出如果曾小栗与其视频裸聊若干次后,就将保存在手机内的裸聊视频删除,曾小栗依然接受。
三番五次裸聊后,李双并未收手。直到曾小栗父亲偶然发现两人的聊天记录后才报案。
法院认为,李双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聊视听资料后借机威胁,迫使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法院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双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一、关于强制猥亵罪,法律如何规定?
行为人的强制猥亵行为可以构成《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类似案例中的“隔空猥亵”,如何定义?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都是对未成年人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未成年人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早在2018年最高检就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四、隔空猥亵应该如何取证?
可以保留视频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对于视频、音频及聊天记录要及时保存,必要时可以寻求技术人员采取技术措施保全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免证据灭失。
五、未成年人如何避免遭遇隔空猥亵?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要掌握远离性侵三不准则:
(一)不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和网络诈骗信息,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和网络素养。
(二)不透露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个人信息、隐私图像,关闭定位标识。
(三)不约见陌生网友,拒绝发送任何关于个人隐私和汇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