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同,买卖如何维权?
【前言】:
现实生活中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也是形式多样。一般而言,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的,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与否比较容易。但实践中存在许多交易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如果交易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的,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2019年起,李某先后向王某订购了6单货物,二人的合作往来均以微信、电话方式沟通,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卖方向买方供货,买方向卖方付款。双方基于长期合作关系,在交易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021年底,王某与李某达成了2万吨黄沙的买卖合同,每吨108元,总计216万元。王某依约将货物交付给了李某,李某签下收货清单,但仅支付王某165万元,尚有51万元未支付。王某多次催要,李某拒不偿付。
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王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货款5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1、没有书面合同,合同能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未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
本案中,基于买卖双方长期合作习惯,双方通过电话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即表明卖方发出供货的意思表示,买方发出付款的意思表示,即买卖双方订立口头买卖合同,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
2、本案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并签下货物清单,合同是否在此时已经成立?
已经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根据王某出具的收货清单可知,李某已收到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收货日期与涉案货物的付款期间相吻合。该付款行为结合收货清单可以推断出买方接受卖方提供涉案货物的质量与数量。本案中,虽然王某与李某未就涉案货物的买卖达成书面合同,但是王某已将全部货物交付给李某,李某付款的行为即表明其已经收到货物,且王某接受李某的部分付款,该付款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卖方与买方形成了以口头协议达成合同的交易惯例,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3、本案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为普通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并未就案涉合同书面约定履行地,王某起诉请求李某依约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案涉合同履行地。王某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4、买卖双方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类似纠纷?
首先,买卖双方应当重视订立书面合同,这对保证交易安全以及维系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尤为重要。从证据角度考虑,书面合同签署应一式多份,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第二,买卖双方应尽量保留单据等书面证据。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好交易文件的档案管理,做好相关交货单据、结算单据和债权单据等的保存工作。其中,交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接货单等;结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单、发票等;债权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
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债权单据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债权单据的效力往往高于交货单据和结算单据。
5、合同签订时,重点应对哪些内容进行审查?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使用制式的、较为完备的标准化合同模板。如果在具体交易中不宜使用模版的,最好将合同条款与模板条款进行逐条比对,检查是否有实质性的差异。重点审查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付款节点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不可抗力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合理、交货期限、权利义务的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