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如何担责?
【前言】:
宠物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饲养宠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饲养人又该如何依法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呢?
案例一:
一天晚上,王女士饭后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突然,一条没栓绳的狗从王女士身后窜出,并与王女士家的狗撕咬起来。王女士见状,连忙扯着牵引绳试图将两条狗拉开,不料却被牵引绳绊住了脚,重重摔在地上。经诊断,王女士骨折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王女士共支出医疗费15000余元。因伤人犬只的饲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王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坚持王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其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晚,王女士手持牵引绳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前行,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犬自后走来,未有人牵引,两狗发生撕咬,导致王女士被自身牵引绳拽倒受伤。
最后,法院判定李先生对王女士因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女士对此次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某天中午,小杨两夫妻正在小区外的马路边等红绿灯。不料,一只没栓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从路边冲出来将小杨咬伤。事发后小杨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后小杨得知该大型威玛犬是小欧所养,事发当天是小欧的父亲老程外出遛狗,见路上行人较少,老程解开栓绳让狗“撒了会儿欢”。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杨将小欧诉至法院。庭审中,小欧声称,自家的威玛犬一开始并没有咬伤小杨,只是轻轻扑了一下,因小杨夫妇拉着老程不让走,威玛犬为了保护主人才咬伤小杨。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老程所遛的大型犬只,在未有栓绳的情况下,将小杨咬伤。小欧主张小杨对其自身被咬伤存在过错,但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小欧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1、宠物伤人的情形,法律上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案例一中,饲养人遛狗不栓绳就是典型的违反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被侵权人对侵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情形,饲养人理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户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如果宠物在逃逸或被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到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3、哪些属于不文明和违规养犬行为?
(1)养犬不登记办证;(2)遛犬不束链;(3)携犬进入电梯不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不怀抱、不戴嘴套;(4)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不将犬只装入犬笼或不为犬只戴嘴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不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5)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
总之要做到文明养犬,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对于违规养犬行为如何处罚?
(1)违法养狗未经登记、年检、免疫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2)逾期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如果受到宠物侵害,如何正确维权?
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等宠物的攻击伤害,应及时报警,查明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当时的录音、视频等,以便后续通过司法途径向责任主体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