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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的房屋装修款是赠与行为吗?

【前言】: 

       子女结婚,是父母最开心的事。为了子女婚后生活过得更好,父母总是想方设法、竭尽心力,就算是出资为子女买房、装修的情况在生活中也非常普遍。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们买房、装修这到底是算赠与还是借款呢?

 
【案情回顾】:     

       2008年,章阿姨的女儿小雨和准女婿阿森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小两口登记结婚前,阿森的母亲从老家来到章阿姨家里,向未来亲家哭诉,称家境困难,为买房已经掏空了全部家底,儿子和准媳妇的婚房装修需要借钱。出于为小两口减轻负担的考量,章阿姨从银行取出8万元交给阿森,阿森将该笔钱存入了自己账户。不久,阿森便和小雨登记结婚了。

       2013年,阿森和小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婚房进行分割。离婚后,章阿姨和婆婆都对小雨和阿森的离婚感到可惜,一直希望两人可以破镜重圆。然而,直到2018年7月,章阿姨才知道,阿森早已再婚并生育了一子,女儿和阿森重归于好的美梦彻底破灭。一气之下,章阿姨便将前女婿阿森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8万元的装修借款及同期银行利息。庭审中,阿森认为该款项为章阿姨对其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主张不予归还。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转账8万元事实无异议,但关于交付理由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为该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是赠与的举证责任。现阿森抗辩认为该款项为章阿姨对其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章阿姨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抗辩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阿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还章阿姨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1、案例中,能让被告返还8万元装修款的关键点是什么?

       该案例中,双方对于转账8万元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为该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但双方都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各自的主张。因此,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就涉及到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义务的一方如果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后果。如果举证责任在于岳母,那么岳母就应当提供要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如果举证责任在于女婿,那么女婿就应当提供赠与合意的证据。

 

2、法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有何考量?

       首先,岳母将装修款项交付时女儿与女婿处于谈婚论嫁阶段,未出具借条,符合常理;再结合婚房产权登记在女婿个人名下,离婚协议中也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等事实,认定岳母已就款项性质为借款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其次,已退休的岳母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准女婿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
再次,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法官把案子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女婿。

 

3、类似情况,如何来证明是借贷关系呢?

       一般来说,父母资助买房不应必然认定为赠与,但父母给子女钱,尤其是在子女要结婚的时候,或者是给女婿、儿媳钱的时候,很少有人去打借条。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曾经的通话记录或者涉及催款和还钱等意思表示记录,都可以作为借贷的证据和案件审理的事实依据。

 

4、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可以提前采取哪些预防的措施?

       我们所说预防措施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亲兄弟明算账”。把给孩子的每一笔钱的性质都要表达清楚。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是对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这些最好都能够约定清楚。这样既能有效避免发生争议,也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父母要给子女购房时,也可以在符合法院认定标准的情况下,采取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方式。比如在婚内给子女买房,就可以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样就能认定这套房子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5、这类父母出资的情形,法律上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1063条第三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