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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承包人如何维权?

【前言】: 

        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但实践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却屡屡发生。那么,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承包人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对旅游公司的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数月后,装修工程如期交付。经核算,工程总价为72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旅游公司先支付了50万元,剩余尾款在旅游公司验收合格后另行支付。但在验收期内,旅游公司未经验收便直接投入使用,对于尾款也迟迟未付。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但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旅游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诉,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有瑕疵,存在墙体开裂、混凝土地面开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动等问题,并就此提出索要工程维修费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所欠工程款22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支付旅游公司修复费用22951.54元。

 

【律师说法】:

 

1、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就投入使用,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案例中,旅游公司在装修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投入使用,这一行为即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从而免除了建筑公司的返修责任。

 

2、本案例中,发包方对剩余的工程款能否拒付?

       具体结合到本案的案件情况来说,如果确属发包方即旅游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从法律意义层面上是可以界定出该工程视为已经验收合格,因此发包方是不能拒付工程款的。

 

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该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投入使用,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纠纷频繁发生,法院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进行裁决。

 

4、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仅是部分投入使用,又该如何裁决?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部分投入使用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情况、项目的特殊性等不同情况做出两种不同裁决:

       一是部分投入使用不能认定为整体验收的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对于要求支付全部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是部分投入使用可视为整体验收的情况:建设工程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对一部分的使用必然影响到整个项目,视为工程整体验收。

结合以上裁判观点可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部分投入使用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部分法院的观点是倾向于认为部分投入使用应当视为整体竣工验收。

 

5、承包人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实践中,对于项目承包人而言,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确实存在不被认为整体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所以建议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一是应注意将涉案工程整体交付发包人,并对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

       二是应注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离场时进行相应结算;

       三是应注意搜集涉案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据,部分涉案建设项目具有整体性无法分割,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可视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四是应注意搜集保存签证单、中期结算资料、相关合同等文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量及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