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 子女能拒绝赡养吗?
【前言】:
俗话说,“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但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案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称得上是合格的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的大有人在,更谈不上“计深远”了。然而,对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是否对其有赡养义务呢?
郭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一子一女。1995年,郭某向张某提出离婚,离婚时子女均未成年,且在离婚后的20多年间,郭某都并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且互无联络。
如今,郭某已经63岁了,无劳动能力,且身患多种疾病,需要经常住院吃药,于是找到两个子女,希望子女们给自己赡养费,并照顾自己。两子女认为郭某从未尽到抚养义务,在他们年幼时,郭某经常在外赌博,动辄打骂他们,离婚后二人也全是由母亲抚养长大。二人并表示,既然郭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前,他们也可以不尽赡义务,因此拒绝赡养郭某。
郭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自己,医药费也由子女二人平均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两子女每月向郭某支付抚养费;对于郭某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 (凭有效医疗票据),两子女各自负担一半。
【律师说法】:
1、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能拒绝赡养吗?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其父母是双方当然的义务。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恶意不尽抚养义务,且父母有自我赡养的能力,那么,在子女成年时是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但如果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或者父母除了依靠该子女赡养外没有其他可以依靠的,那么成年子女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虽然郭某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存在过错;但是郭某现在无依无靠,生活困难,郭某与其子女之间的父子关系仍然存在,所以郭某之前的过错并不能成为子女们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2、法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如果遇到子女生活困难或放弃财产继承等特殊情况,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吗?
实践中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时,也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4、哪些情形下,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一、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二、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三、父母对子女有遗弃、虐待等严重犯罪行为的。
5、父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有哪些规定?
一、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由于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法律和社会公力不必过多干预或介入。
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