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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举债,离了也得一起还!

【前言】: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财产。但有的夫妻婚姻存续时合意借款,离婚后还款却颇有微词......

 
【案情回顾】:     

      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0月9日登记离婚。因二人公司需资金周转,甲并分别于2016年1月17日和4月13日向张某某先后借款60万元和40万无,并通过两次转账到乙方名下银行账户。同时,张某某与甲签署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甲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合同到期后,张某某多次催促还款,但甲和乙都未归还借款本金。于是,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乙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并共同支付借款利息。

       法庭上,乙辩称自己对于张某某与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知情,甲和乙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且其从未参与甲公司的实际经营,甲因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与其无关,且甲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款项发生于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基于其与甲的夫妻关系,知晓并同意甲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对外开展业务或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应视为其作为配偶认可甲通过其名下银行卡所从事经济活动,在乙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虚假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对于乙辩称其从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甲因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与其无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甲与乙共同设立公司,乙为控股股东,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仅系其与甲的内部分工,若涉案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依法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甲、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借款利息。
 

【律师说法】:

 

1、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有何特性?

       多个民事主体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并不存在争议。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不过是普通合意型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这个特定场景下的表现形式,其底色要素仍然是“合意”。

       但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又不仅仅是基于夫或妻单独意思表示的简单叠加。夫妻任意一方均兼具作为个体与夫妻团体成员的双重状态,基于婚姻关系这一特定场景,“夫妻合意”的认定是否仍应是“夫+妻的合意”,夫或妻单独的意思表示能否作为团体的意思表示对外部发生效力,有待进一步厘清。

 

3、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是什么?

       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包括共同签字和一方事后追认在内的共同意思表示。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会产生出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当配偶方未作出与举债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或其意思表示不明确、不具体时,是否应否定夫妻合意,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4、夫妻借款合意的共同意思表示有哪些形式?

       夫妻合意的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事前同意型共同意思表示和事后追认型共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形式有明示、默示和单纯沉默三种。其中,以明示方式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往往不存在分歧,单纯沉默仅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争议亦不多见。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从表意人作出的特定积极行为可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比如乘客搭乘公交车、消费者通过自动售货机购买饮料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默示的意思表示一般需要根据社会风俗、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评价。

       生活实践中存在大量行为人表意不具体、不完整的情况,即意思表示瑕疵,需要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和理论,判断意思表示的内容及效力。

 

5、哪些情形可推定存在夫妻合意?

       定推定夫妻合意有三个要件:一是举债方表现出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权利外观;二是配偶方对债权人合理信赖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三是债权人善意且无过失。

       在本案例中,乙方虽然称涉案银行卡交于甲控制使用,其对于该账户中的钱款往来并不知情。但是乙方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具有控制权,并能够掌握款项变动情况,乙方应在接收到大额款项时谨慎核实款项性质,若其对大额借款存有异议,应向债权人提出异议并将钱款返还。而若其将本应由其谨慎管领控制的银行卡放任甲使用,其对张某某关于夫妻合意举债的合理信赖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在其不能证明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具有恶意或过失时,应推定为其对举债具有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