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后转移财产?撤销!
【前言】:
许多债权人千辛万苦打赢官司后,却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已“身无分文”。经调查得知债务人早在诉讼前就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将大额售房款赠与前妻,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来保障自身权益呢?
张某与关某是发小。2019年4月,关某想要投资一个新项目,向张某借款31万元。借款时,关某书写了借条,并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还款。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到了2020年5月份,关某不仅没有还款的迹象,而且还开始有意地躲着张某。正巧张某的儿子当时准备结婚急需用钱,而关某又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张某无奈提起诉讼。
法庭上,关某承认借钱事实,但因投资失败,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妻子曹某和自己离婚了,所以其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张某认为关某名下还有一套房屋可以用来偿债,但没想到关某却称名下房屋已经在离婚时出售掉了,因为小孩要跟着曹某生活,所以售房款全部都给了曹某。2020年7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生效后,关某既没有按时还款,也没有联系张某给个交待,张某一气之下选择向法院申请执行。调查显示,原先登记在关某和曹某名下的房屋,关某占70%份额,曹某占30%份额,但在张某起诉前,关某就与曹某已协议离婚,并火速出售了该处房屋,售房款全部由曹某收取,因此关某现阶段“身无分文”。鉴于关某名下没有财产,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021年4月22日,张某再次将关某起诉到了法院,并将关某的前妻曹某列为了第三人。张某认为,关某欠钱不还在前,协议离婚赠与房款在后,明显是夫妻两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故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某赠与曹某31万元的行为,并要求曹某向关某返还31万元。经过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该案例中,法官支持张某的诉请,撤销关某赠与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其一,张某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案例中,张某与关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关某欠付张某债务在前,出售房屋在后,但关某并未将所得房款用于清偿对张某的债务,而是赠与了曹某,也正是因为关某的赠与行为致使其无力清偿欠付张某的债务,从而损害了张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除斥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事由,即只要在前述1年或5年内不行使权利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撤销权都将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是债务人存在特定的财产处分行为,造成了自身责任财产的减损,可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具体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三是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是怎样的?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债务人为被告,以相对人(受益人)为第三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能仅以诉讼中抗辩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撤销权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债权人需要去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受益人)因被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另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总的来说,债权人撤销权,能够保护债权人免受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带来的权益侵害。但需注意,撤销权不能溯及既往,故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前,债权人应该谨慎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还款能力。债权人出借资金后,若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及时止损,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知晓撤销事由后应尽快向法院起诉,维权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