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已网贷资金再借与他人,有何不妥?
【前言】:
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为大众熟知,也因为借贷方式灵活方便,许多人使用网络借贷为自己临时周转。借款平台出借款项是以个人信用为前提,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再转借给他人,这可能就会给自己留下隐患和麻烦。
李某与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李某手头并不宽裕,但出于朋友感情,便想到通过“某呗”(重庆某贷款有限公司的一款个人现金借款产品)借款。
随后,李某明确告知曹某其出借资金来源于“某呗”,在曹某表示同意后,李某于当时通过“某呗”借款30000元(分十二期还款),并随即将30000元转入曹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后因曹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自行偿还了“某呗”本金,并为此支付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之后,李某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某呗”手续费、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明知李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李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曹某向李某支付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于李某偿还“某呗”的利息4000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1、案例中,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转贷行为无需以牟利为前提,只要转贷的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即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李某出借给曹某的30000元系套取自“某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曹某应向李某返还30000元。
2、网贷合法吗?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过,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出借人或相关平台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合法的网贷逾期不还,最先要承担的就是高额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不想让自己陷入贷款的泥潭当中,最好还是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其次是导致信用受损,不管是借了银行的钱,还是网贷平台的钱,如果出现逾期不还的记录,以后再想申请信用卡或是贷款就会很难。部分人认为网贷逾期不还影响不大,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现阶段网贷平台以及央行之间有着相互连通并加密的体系,在网贷平台当中,也有着一套共享的“黑名单”体系,很快就能将你的信用信息查出来。
4、在信用平台借贷后再转贷他人,这样的行为存在哪些隐患?
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朋友套取了信用卡、银行贷款,亦或是“某呗”等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如同该案例一样,出借人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如果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生活。如果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5、如何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宜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