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获赔时公司已注销,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前言】: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很难避免,但工伤认定后还没有获赔,公司却已注销,那受伤职工该如何维权呢?
小张原是A公司的外卖员,2020年6月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等级为十级。在职期间,因A公司未给小张缴纳工伤保险,故小张一直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2021年6月,小张以A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发生后,小张多次向A公司索要赔偿未果,故于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A公司于2021年12月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因此,劳动仲裁委以A公司已注销,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由,决定驳回小张的仲裁申请。
无奈,小张再次以A公司的股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小张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股东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A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小张支付有关费用,因A公司已注销,由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承担A公司对小张的支付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律师说法】:
1、什么情况下构成“工伤”?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来,小张是在为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即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即属于“工伤”,因此依法应当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中,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小张即可向A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案例中,A公司已被核准注销,小张应该找谁赔偿呢?
由A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小张的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事实发生于A公司注销之前,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此A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通知小张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如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小张未能申报债权而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故小张可以起诉A公司股东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4、公司被注销后,清算组没有依法通知工伤职工申报债权,职工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是肯定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尤其是工伤保险,无论是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既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也因其具有“互助互济”特点,可以将企业和雇主的风险及损失降到最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因此用人单位莫要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