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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引发侵权损害,如何担责?

【前言】: 

       高空抛坠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抛物或坠物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公众合法权益。虽然绝大多数案件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但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     

        张某甲系某国际小区5栋1202室住户,2021年7月31日下午6时30分许,居住在同一小区5栋1001室的业主李某违规将电线排插从其10楼放下到1楼,准备为其电动车充电。期间,电线排插将该小区5栋201室业主王某、黄某安装在室外的空调外机上覆盖的一块铁皮刮掉下来,铁皮将站在楼下的张某甲砸伤。张某甲受伤后住院手术治疗,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李某、王某、黄某和小区物业未赔偿张某甲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事实过程中,辖区派出所2021年7月31日的接处警登记表记录了事发当天19点55分接到李某电话报警。询问笔录显示,黄某称对于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的问题,其找过小区物业要求解决,但一直未解决,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叫其安装在阳台外墙上的。

       据查,2013年10月9日,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装修前应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装修完毕,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可在入住三个月后经验收合格退还装修保证金。同日,王某签具《业主承诺书》承诺空调外机安装于预留位置或物业公司指定位置,之后,物业公司将装修保证金以折抵物业费的形式予以了退还。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某、黄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5%的责任。

 

【律师说法】:

 

 

1、“高空抛物罪”如何认定?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高空抛物责任主体通常难以确定,案例中是如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案例中,法院依据可信度高证明力强的公安出警记录登记表确定案件事实。首先确定高空抛物人是李某,其从十楼家中下放排插的行为实质就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而确定其高空抛物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案中,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其主观可以控制的,我国民法典已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但其为自身方便电动车充电,不顾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存在主要过错。所以法院根据其在损害事件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3、关于高空抛物引发侵权损害的,相关人员如何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本案是如何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的?

       物业服务企业本身是对其所服务的居民小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其向小区内的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从中受益,其有义务对居住在小区内的居民进行消除潜在危险、提示可能的风险、发生险情后及时积极救助等服务。

       本案中被告李某之所以会从其所居住的十楼家中下放排插给自己电动车充电,是因为该小区当时只在小区地下停车库设置电动车充电桩,而且有时在充电桩上插上充电器却没有充到电。由此可知,物业公司对充电桩的设置没有达到合理、便捷、实用、安全的标准,而物业公司在对电动车充电桩这类公用设施的配备设置是应该预先达到这种标准的,这也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公用设施管理义务的一种体现。

       其次,物业公司对其所服务小区的建筑物是具有管理义务的。在交付房屋时,该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并约定装修前应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且被告王某与物业公司签具了《业主承诺书》承诺空调外机安装于预留位置或物业公司指定位置。从中可以看出,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装修状况是有监管义务的。

       被告王某、黄某将其所有的空调外机安装在阳台外墙上,被告物业公司没有进行制止,并将装修保证金以折抵物业费的形式予以退还,说明物业公司对于被告王某、黄某的装修及空调外机的安装是默许的,从而埋下案例中的隐患。物业公司违背了应消除潜在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其在本案中的责任明显小于高空抛物人李某,所以法院根据其在损害事件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即15%的责任。

 

5、本案中,被告王某、黄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被告王某、黄某作为空调外机的所有人,空调外机安装在阳台外墙上时即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对该悬挂物上的搁置物是有管理义务的,而二人对搁置物疏于管理的行为与原告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1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