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谁全责就是谁赔偿吗?
【前言】:
生活中,许多人会认为,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是谁的全责,谁就负责赔偿。然而事实并非都如此,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并非是法院裁判的唯一标准。
2021年1月,岳阳市某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15岁的小勇骑着电动车搭载着14岁的小浩,在乡间道路上行驶时,撞上了年近七旬的杨奶奶。老人头部受伤严重,当场不省人事,经过救治无效去世。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车的小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坐车的小浩无责。考虑到肇事者是孩子,大家又都是乡里乡亲,杨奶奶家人当时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在协商中,小勇的父亲提出不光自家要赔偿,小浩家也应该赔偿。因为肇事的那辆电动自行车是小浩家的,小勇是从小浩手上借的。
不料,小浩父母坚决不同意赔钱。理由很简单,车是小勇驾驶的,出了事他要自己负责。加上交警部门没有认定小浩的事故责任,理应不承担后续的赔偿。
交警部门、村委会多次组织小勇、小浩两家进行协商,但都无果而终。于是,杨奶奶家人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勇、小浩及其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担60%,被告小浩一方承担40%。经计算,法院最后认定,两被告需赔付死者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按照赔偿比例划分,小勇家赔偿49万余元,小浩家赔偿32万余元。
小浩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案例中,交警认定在交通事故中小浩无责,是否意味着小浩就不需要担责?
法官们充分考量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小浩无责的情况,他们认为这并非等同于小浩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能作为法院对于责任裁判的唯一标准。换句话说,即便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某人无责,也不代表在最终的赔偿案件中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即便交通事故书认定某人全责,也不代表所有的赔偿都要此人来承担。
交通事故属于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否要承担过错,一定要看侵权人是不是有法律上的过错,基于这个过错产生了怎样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都是法院在审理侵权责任或者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所要理清楚的客观事实。
通常来讲,事故认定书属于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的一份书证,法院一般会据此来裁决和衡量,对于法院肯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裁判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因为,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对于事件发生了之后的还原和对于责任在行政层面上做出的划分,仅此而已。一旦有其他的证据与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相悖的,法院有权结合其他证据来划分事故双方最终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小浩只有14周岁,小勇也只有15周岁,小浩和小勇是朋友,彼此熟悉。小浩先是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出门,之后小勇又驾驶这辆电动自行车搭载小浩一同去外婆家,随即发生事故。事故中,小浩本身是存在过错的。
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要年满16周岁,小浩显然不具备法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资质。其次,小勇也不具备驾驶资质,小浩应该是明知的,但他还是允许小勇驾驶了。再者,按照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小浩已经超过12周岁,这一点他也是明知的。基于此,小浩在案件当中存在过错。所以,小浩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并且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应该同意由小浩驾驶电动自行车单独出入。因此,小浩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第一,无论是自行车还是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搭载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骑行自行车上路行驶,如果没有达到12周岁,孩子只能在封闭的场所骑行,如果骑车上路发生危险,监护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第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必须要年满16周岁,同时未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允许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