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辞职有效吗?
【前言】:
微信是我们工作中常用的通讯工具,同时也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一种媒介,有的人甚至使用微信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那使用这种方式辞职是否有效?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吗?如果微信提出辞职后又反悔的又该如何?
小张在某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2020年9月-10月,小张因病住院,双方就休假问题未进行沟通,灯饰行于10月20日停止为小张购买社保。2020年10月25日,小张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灯饰行向小张转账支付了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事后,小张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自己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认为灯饰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灯饰行就小张休假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尚未确定,以及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灯饰行单方停止为小张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小张以微信的方式向灯饰行发出辞职信后,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其手机发送,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信息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小张也并未向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法院认定小张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鉴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灯饰行应当按照小张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黄朱璇 律师
1、辞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在试用期辞职的,并未法定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在转正后辞职的,法律强制要求是书面形式。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小张非试用期内,所以小张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灯饰行。
2、微信辞职到底算不算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对书面形式都有相关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很明显,在法律上,微信辞职(聊天记录)其实是属于法定的电子数据。微信这一方式也是符合书面形式这一认定的。因此,小张通过其本人的微信向灯饰行辞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有效的。
3、微信上提出辞职,事后还能反悔吗?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但对方同意接受撤销意思表示的除外。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因此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离职证明只是办理离职手续的一个程序,不影响解除权的实现。案例中小张已经通过微信提交了辞职信,明确表示申请离职,其离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因小张的辞职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销离职申请。
4、案例中,灯饰行单方停缴小张社保的行为违法吗?
如果灯饰行认为小张属于旷工,违反了灯饰行的规章制度,就应该对小张进行催告,催告后小张仍然不上班,灯饰行可以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灯饰行未对小张进行任何催告也未反对小张休假,直接停缴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5、微信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员工主动辞职的,是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中,法院是结合小张有辞职的意思表示,以及灯饰行单方停止为小张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认定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的规定,判决灯饰行应当按照小张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6、员工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不批准怎么办?
如员工个人辞职,公司无论是否批准,满三十日的次日起双方即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需注意的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不能随便以口头形式告知(口头形式通常诉讼过程中如公司不承认有此种行为则员工举证较为困难),书面形式可以是:邮件、短信、快递函告等形式,最为稳妥的方式为EMS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