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网络打赏行为司空见惯,“榜一大哥”的光环实在让人上头,但事后后悔,想要回打赏的钱,法院能支持吗?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网络女主播,小伙周某会观看她的表演并在直播间刷礼物。因直播间刷礼物平台会抽成,于是双方添加了微信,由周某直接微信转账给李某。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周某转账给李某共计18800元。还通过顺丰速运向李某邮寄了一台价值为7570元的苹果手机,李某也承认收到了该手机。
2021年8月20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因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5770元,要求李某偿还该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仅能证明其跟李某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周某要求李某返还相应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周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求。
案例二: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唐 归 律师
1、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女主播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学术界,对于打赏行为一般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这是无偿赠与行为,一种认为这是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行为。有人提出,打赏者给予的利益并不是固定的,并且在大多数时候与主播表演的付出内容不成正比,因此应当以赠与行为为准。
然而一般直播平台的运作模式是,主播通过获取“礼物”来积攒人气,然后再通过提高人气来提升自己的收入或分成。因此,用户打赏的行为不能直接等于赠与的利益。另外,用户在观看直播前,都会与平台签署电子合约,其中也有关于打赏的诸多规定,因此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打赏更接近网络服务合同。
用户能否要求返还打赏,主要依据是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果直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打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存在无效事由,那么对用户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收益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打赏以及以犯罪所得打赏的问题,则属于处分行为效力瑕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在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打赏主播的案例中,夫妻一方一般可以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打赏。但夫妻一方如果长期未能察觉配偶使用过多的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情况,以不当得利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则不能得到支持。
4、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行为,法律如何规定的?
案例二中,由于未成年人刘某在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时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打赏金额近160万元,该打赏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故该打赏行为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应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该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直播平台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而对于八岁以下儿童在直播打赏中的支出均应退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款项,均应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