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前言】: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育儿成本和生活压力增大,有些育龄女性会选择推迟生育或者不生育,有的夫妻也会因为生育理念不合而闹离婚。那么妻子不愿生育,能成为丈夫起诉离婚的理由吗?
【案例一】:王某与朱某相识恋爱后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在生活中对生育问题各执己见,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主张婚后朱某追求奢侈生活,不愿意生孩子,侵犯其生育权,且双方经常为经济、生育等问题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朱某主张愿意继续和王某共同生活下去,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案件事实后,认定双方系自由恋爱后自主成婚,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产生隔阂,但王某所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不足。法院认为,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妥善解决婚姻问题。因此,王某要求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问题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王女士表示两个人的生活很好,坚决不愿意生育子女。最终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分歧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说法】:
杨姝莞 律师
1、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一般是指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生育权的规定,即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在婚姻中,不论哪一方,其生育孩子的期许都是合理的,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都享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如何理解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
虽然说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都有生育的自由以及不生育的自由,但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女方怀孕生子。首先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方面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是男性无法替代的。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法律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3、女方不愿意生孩子,男方可否以此为由诉讼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例一中,法院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所以王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而在案例二中,法院通过大量的工作,认为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的分歧无法调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最终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做出了离婚判决。
4、男方能否以配偶不愿生育主张对方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这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也就不能据此主张赔偿。
5、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这是否有效?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所以,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