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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职致单位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言】:

       生活中,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是在单位工作履职期间因过错造成损害,此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赔偿的话,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呢?

 
【案情回顾】:     

       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担任司机期间公司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从其工资等离职结算款中抵扣。2015年11月23日,徐某驾车造成黄某死亡,交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7月19日,法院认定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2017年4月21日,徐某辞职并签署了《财务结算通知书》,该书载明公司共赔付给黄某家属53万余元,公司要求徐某赔付该金额,徐某未予支付。

       2017年6月2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工会律师代理徐某应诉。仲裁委认为虽然徐某履行职务存在重大过失,且同意公司从工资等离职结算款中抵扣经济损失,但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徐某履职过错致损属于经营风险,依公平合理原则,裁定徐某承担经济损失的20%,即赔偿公司10.7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仲裁裁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邓 昕  律师   

            

       执业范围和经验: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经济案件强制执行。
       个人简介: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经济法本科。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部主管。长期担任银行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至今,致力于打造优质高效的金融法律服务。目前已组建规模化的金融法律服务团队,为宁波银行、资兴农商银行、永兴农商银行、桂阳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
 

1、在什么条件下用工单位可以向职工主张赔偿?

       对于劳动者赔偿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规定精神,用工单位如需向职工主张赔偿损失,起码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是索赔的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关赔偿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此有所规定,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二是劳动者严重失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索赔的前提。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均未要求劳动者需要具有过错,但法院在裁判时均会考虑劳动者是否具有过错。并且,法院会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

 

2、是否满足以上条件,就能成功索赔?

       实际操作过程中,用工单位要求职工赔偿存在一定难度,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约定职工赔偿条款效力问题理论界目前还存在无效或有效的争论;

       三、用工单位举证责任要求过高,用工单位不仅要举证职工履职过错,还需证实到损失与履职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劳动者过错程度及赔偿范围没有统一认定标准。

 

3、本案例中,如何解读法官的判决?

       在本案中,徐某在案涉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徐某担任司机期间,公司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从其工资等离职结算款中抵扣,徐某本身存在履职过错,判决认定徐某因履职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劳动者向来被视为弱势群体,用工单位虽然因劳动者过错致损具有受害者身份,但用工单位同时是劳动者的管理人,也享受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带来的利益,对劳动者从事职务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让劳动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赔偿金额,应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4、既然是劳动者的履职过错,用人单位为何也要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当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如果在劳动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任何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话,无疑将严重加大劳动者的责任,转嫁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失公平。 况且,劳动者的注意力、判断力受工作环境、工作强度、情绪波动等主客观因素影响,苛求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任何过失,这是违反常理的。

       《劳动法》第4条、第52条、第68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职业培训均设置了义务。若用人单位本身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教育、培训缺失,在此情况下发生损害事故,显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

 

5、如果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赔偿的比例通常是多少?

       即使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也只能根据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根据以往类案判决情况,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一般在10%-40%之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用人单位如何提前防范和降低此类损失?

       一、完善用人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对劳动者加强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源头上预防经济损失的发生;

       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比例及赔偿方式。由于现阶段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弥补立法的缺失,一旦发生争议,该约定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7、若发生此类纠纷,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

       一是与企业行政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反映情况表达诉求;

       二是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并寻求支持和帮助;

       三是在前述无果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